杭州老板70万包养情人,要求对方一辈子不准嫁人,事后却反悔要钱
在法律中有一句谚语,“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很多人听了这句话之后,便要开始钻法律的空子。但实际上这句话是针对公民大胆地运用自己权利而言的,在我国法律中,还是有许多没有禁止,却也不提倡的事情。
比如包养情人和小三,在法律中并没有哪一款条例说不让包养小三,也不能说婚后出轨是违法犯罪。只要不构成重婚罪,法律便难以制裁到那些出轨之人。但是在我国的道德伦理中,出轨显然是不提倡也不赞成的行为。
那如果有人因为“包养协议”闹上了法庭,法院最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家住在杭州的张先生人到中年却有一颗年轻的心,他在外是有车有房,有妻有子的成功人士,但内心依旧渴望生活中的惊喜。因此他不断地物色年轻伴侣,而李女士刚好是一个年轻貌美开放自由的女性,两人一拍即合,成为了情人关系。
不过在这个注重契约精神的社会,很多关系都需要协约来稳定。这一点做生意的张先生最了解,他和李女士协商签订了一则契约,协议上规定,张先生一次性给李女士70万元。而李女士则自愿当他一辈子的情人,不许嫁人生孩子。
如果张先生违约,那么70万元则无偿归李女士所有,如果李女士违约,则需要退还70万元。原本两人还能够郎情妾意地在一起如胶似漆,可很快两人就出现了矛盾。张先生一如既往地喜新厌旧,对李女士失去了兴趣,而李女士则也开始不耐烦,双方都想解除协议。
可问题是双方都不愿意让70万元打水漂,如果张先生先提出解约,那么70万元他就要不回来。如果李女士先解约,那么她便要归还70万元。因此两人都希望对方先开口,可两人都不愿意就此罢休。
最后忍耐不住的张先生便找到法院,要求法院对这件事作出合理判决。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张先生是否能够拿回这7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如果是法律保护的协约,那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张先生和李女士定下的合约,却并不属于合法协约。在《民法典》中还规定,有以下7种协约是不具备合法性的:
1.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2.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3.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4.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合同;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6.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7.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显然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受法律的保护,那么张先生自然可以要回自己给予的70万元。毕竟法律规定,被确认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固然法律并没有严令禁止,可也不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不能如此简单地让张先生拿回70万元。但如果判处70万元归李女士也不合道德,这就意味着支持其他女性以这种不正当的方式盈利。
最后法院深思熟虑,决定驳回张先生的上诉,同时也不受理李女士的上诉。因为双方的合同并不合法,且两人属于金钱维系的不正当方式,违背了公序良俗,从而引发的纠纷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接受诉讼审理的范围。
包养情人和出轨,一般来说并不违法,重点在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实际中,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或者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都构成重婚罪。但案例中的张先生和李女士,并没有以夫妻的关系同居,而是互为情人,因此两人并不构成重婚。
既然这起纠纷中的当事人不构成刑事犯罪,那么法院就只能以民事纠纷来介入。可两人本身 关系违背了伦理道德, 因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内,综上所述,法院将不插手其中,而是让双方自行解决。
简而言之就是法院不摊这趟浑水,毕竟从道德上来看,无论是张先生还是李女士都有过错。因此最后法院还是让两人好自为之,如果李女士一直不还钱,张先生也没有办法。但如果张先生用违法手段逼迫李女士还钱,那么这就上升到了刑事案件,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判决。
从这起案例不难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能只看法律条文,还要结合案件本身和其背后的社会影响作出合理判决。如果这起纠纷法院插手,无论做出怎样的判决都不能够尽善尽美。同时对于张先生和李女士,也要做出反省,婚内出轨和接受包养都不是正当行为,如果不能及时改过,迟早要自食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