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南一女子离婚后,强行与前夫现任同居一室:荒诞的三人行
很多离异人士都曾经受到过财产分割的苦恼。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法条表明,共同财产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来分割。不过,湖南最近发生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前妻与丈夫假离婚后,发现丈夫假戏真做另寻新欢,还利用离婚漏洞让她净身出户。前妻能否争得自己应有的财产?“精明”的丈夫是否涉嫌违法呢?
湖南湘潭的徐女士今年已经40多岁了,此前和丈夫婚姻二十载。夫妻两人相安无事,但是徐女士却和婆婆不对付,婆媳俩人经常吵得天翻地覆,让整个家鸡犬不宁,最严重的一次甚至把婆婆气到医院里去。丈夫周先生无奈,向妻子提出了一个请求,希望她能和自己“假离婚”。现在母亲已经被气出病,让老人家晚年的生活过得安宁一些。等到她去世了,两人再去把证领回来。
徐女士刚开始不同意这个荒唐的要求,后来丈夫表示:咱们就是假装一下,离了婚你还可以来家暂住,咱俩私底下还维持夫妻关系即可。徐女士在丈夫的软磨硬泡下,最终同意了请求。但是她没有想到,正是这次离婚经历,让她成为了一个无家可归的离异女人。
当她和丈夫离婚之后,周先生却转头迎娶一位30多岁的美娇妻小李。她经过一番调查和佐证,这才发现离婚全都是丈夫搞出来的阴谋!他早就和小李好上了,故意欺骗自己离婚。等到她净身出户以后,小李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上位了。
徐女士咬牙切齿地想:“想算计我?!门都没有!我让你们这对男女过不了好日子!”她拿着钥匙、带着行李闯入了自己和前夫原来的家,占住了其中一套卧室就不肯走了。当小李回来以后,曾试图轰赶徐女士,结果就是两个女人大打出手,挠脸、抓头发、扇耳光无所不用其极。小李打不过徐女士,渐渐落了下风,只好满含着委屈去做饭了。
等到周先生回到家以后,看到前妻就头大,他好言相劝,让徐女士赶紧离开,两人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徐女士并不想善罢甘休,她一屁股坐到板凳上,还给自己盛了一碗小三做的饭,吃得津津有味。婆婆跑过来骂她也不顶用,徐女士打定了主意要把事情闹大。她这么做不为别的,就想为自己争口气。
此后的一个月,徐女士经常以各种理由打骂小李,不是说她做的菜难吃,就是说她洗澡水放的温度不够,俨然把小三当成保姆。而小李每每向周先生哭诉,周先生只会花言巧语哄哄她,也不便驱赶前妻,因为他在离婚这件事上本来就低人一头,做了亏心事,自然没办法理直气壮地将徐女士赶出家门。
小李眼看着自己嫁入周家,却没过一天好日子,气得直接把家事捅到媒体,希望他们曝光这个恬不知耻的前妻。不过,等到调解人员询问过周先生之后,才渐渐明白,此事完全是他咎由自取。周先生其实在离婚前就婚内出轨,跟小李勾搭在一块鬼混,后来离婚也并不是为了母亲,只是想把前妻赶跑而已。现在他看事情闹得这么僵硬,也是后悔不已,痛苦地问前妻:“你到底要怎么样才肯放过我?”
徐女士提出了一个要求,他们夫妻二人结婚20年以来,所住的房屋是由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现在如果周先生要霸占房屋可以,必须向她付30万元购买房屋所有权,否则她一定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他们两人抗争到底。
小李听完此话不淡定了,她大声吼道:“你这样私闯民宅是犯法的!回头我就和老周去法庭告你!”而周先生挺直了腰板,只扔下一句“我没钱给你”。他紧接着又解释:“你一个女人,都跟我离婚了,还想贪图我家里的财产,你居心何在?!”
那么,他们到底谁有理呢?如果双方对簿公堂,最后房子归谁?
首先,从徐女士和周先生离婚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他属于过错方,一共有三点错处。一是他离婚涉嫌欺诈行为,破坏了诚实守信原则;二是他婚内出轨;三是他刻意隐瞒、侵吞婚内共同财产。具体涉及到的《民法典》规定分别为: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本案中,其实两方并不都是自愿离婚的,基于周先生的欺诈行为,徐女士产生了错误的离婚决定,她心里其实并没有离婚的想法。因此应当认定双方离婚的自愿心理存在瑕疵。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二款与他人同居。——本案中,周先生在婚内就和小李谈恋爱并同居,属于出轨者,在离婚时需要向徐女士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周先生用欺诈行为让徐女士产生错觉,基于错觉做出错误的离婚决定,所以他们俩离婚时才没有分割共同财产。虽然这一行为并不属于以上涉及的情形,但应该视为周先生想要非法侵吞共同财产。
另外,关于徐女士在周先生和小李家中打闹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小李一方可以报警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款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虽然在离婚这件事上,徐女士属于占理的一方,但是在她意识到自己被前夫欺骗的时候,正确的做法是直接找居委会或调解组织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而不是蛮横不讲理,直接跑到别人家里胡闹。“打蛇打七寸”,遇到问题应该用最合理、理智的手法解决,如果总是施加暴力,不仅不能够解决问题,反而会增加纠纷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