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女孩回家发现父亲离世,40万补偿金被爷爷花光,法院怎么判
原标题:黑龙江女孩回家发现父亲离世,40万补偿金被爷爷花光,法院怎么判
我们常说血浓于水,孩子和父母之间的关系更是如此,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无论是在何时何地都是切不断的。就算是父母离异之后,在孩子成年之前,任何一方都负有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成年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责任,这些是法定的义务关系,不会因任何情况而发生改变,继承权也同样如此。
在黑龙江省鹤岗市,一个女孩回到了阔别已久的家乡,准备去看望自己的父亲和爷爷奶奶。在来到爷爷奶奶家后,小丽在跟自己的亲戚们聊天时,才知道自己的父亲早在两年前,便在一场事故中丧生了。
同时,女孩小丽也从亲戚们的口中得知,当年她父亲去世之后,原先工作的煤矿单位便拿出了130万元的赔偿款,这笔赔偿款中有40万是便是留给她的。但是当年一直联系不到她和她妈妈,所以就将这笔赔偿款放在了爷爷奶奶那里,并有小丽父亲的四个亲兄弟做担保,共同保管这40万元,等哪天联系到小丽后,在把这笔钱交给她。
这里先交代一下小丽的身世。小丽的父母在其三岁时,便因感情不和而离了婚,离婚后小丽被自己的母亲带走抚养,她的母亲为了讨生活,便带着她离开了鹤岗,在外地打工赚钱,并抚养着女儿。而小丽的父亲并没有离开鹤岗,一直在鹤岗某煤矿上工作。
在父母离异之后,小丽便没有再和父亲一家人取得过联系,一直到她自己长大成人之后,才想要回家看一看,同时也想看望一下父亲,于是便回到了鹤岗找到了分别多年的亲属。而当年,她和她母亲并不知道父亲身亡的消息,更不知道父亲还留给她40万的补偿金。
所以,在知道自己有这笔钱后,她便找到自己的爷爷奶奶,希望他们可以将这40万交给自己。但这么多年来,小丽都没有和父亲一家人有过联系,这一次回来刚见面就问他们要钱,放在谁身上也会心生抵触和不满,于是小丽的爷爷奶奶并没有将钱交给她,爷爷更是说她的40万早就被花光了,没钱给她。
两年时间爷爷把她的40万花光,这件事小丽听到后是不信的,但其他亲属也没有告诉她这笔钱的下落,于是小丽一气之下便将自己的爷爷奶奶和几位叔伯告上了法庭。
当年父亲身亡后,单位给出的130万赔偿款便有自己的一份,而且在联系不到她和她母亲之后,这笔钱由小丽的爷爷奶奶保管,几位叔伯也签署了担保协议书,存在担保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关于保管人赔偿责任的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保管补偿金的责任人,小丽在自己的补偿金不翼而飞后便有权去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这笔钱是真的被花光了,还是被隐藏了起来,都不妨碍认定几位保管人员存在保管失职的行为。
并且,这笔赔偿款虽然是小丽在父母离异后,父亲身亡所得,但是小丽依旧有权去继承父亲的这笔赔偿款。
根据《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顺序的规定,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其中子女是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
所以,小丽作为其父亲的孩子,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利,并不会因为利益和多年中没有取得联系等原因消失。而小丽的爷爷奶奶无论是隐藏还是使用属于小丽的补偿金的行为,都是对小丽合法权益的侵害。
因此,鹤岗市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小丽的爷爷奶奶将40万元的补偿金返还给小丽,同时,几位叔伯在承担保管补偿金期间失职,也需要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但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小丽的爷爷奶奶并没有去履行,而是将一部分钱打给在外工作的其他孩子,其中一部分已经被在外工作的小丽叔伯给提了出来。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法院已经做出判决,小丽的爷爷奶奶等人拒不执行判决结果,是对小丽合法权益的再一次伤害,也是一件违法犯罪的行为。同时,转移财产以对抗判决结果属于情节恶劣的行为,法院是可以通过强制的方式对他们进行处罚,他们名下的财产还会被依法拍卖,转移财产的行为便失去了意义,还会让几人面临刑事处罚的结果。
面对这样的结果,小丽又一次来到法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面对小丽拒不配合的爷爷奶奶,法院的工作人员在给他们做了大量的普法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将这件事的性质和后果等讲清楚后,他们也愿意和小丽达成和解协议。
在调解中,小丽也做出了一定的让步,让爷爷奶奶和叔伯共同拿出32万余元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