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14岁少女遭父母打骂后坠亡,家属索赔铁路货场80万,法院判了
原标题:广州14岁少女遭父母打骂后坠亡,家属索赔铁路货场80万,法院判了
14岁情窦初开的年龄,有些孩子也对异性有了好奇心和好感,但14岁也是大多数中学生中考的年纪,面临着升学的压力。对于这个年纪的孩子来说,无论是在学校学习还是在家庭的生活中,情感方面都是比较敏感和冲动的,在生活中便需要家长对自己的孩子多一分关心和陪伴,而不是棒打跟呵斥。
(涉及隐私,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
8月29日下午6时25分,在广州,一名14岁的少女独自来到了位于黄浦区的一处职工大院内。在她准备进入大院内的新办公楼时发现大门紧锁,随后便去了大院另一个方向上的旧办公楼,独自从旧办公楼处进入,通过楼梯来到了位于五楼的楼顶天台,33分,这名少女从楼顶坠亡。
而少女的父母此时尚不知晓女儿身亡的事情,在次日凌晨,搜寻无果后,他们选择报案,最终被警方发现,但此时她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这名少女为什么要自寻短见?在这之前,在她的身上到底发生了什么?
少女小冉和父母妹妹一起生活在广州黄埔区的一处出租屋内,过着平淡的生活。在家庭中,她一直是父母眼中的乖乖女,也是妹妹的榜样,不仅学习成绩很优秀,而且也经常帮着家里人做一些家务活。
但在生活中,父亲常常因为工作忙,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处理孩子的成长问题,在孩子和妻子出现矛盾冲突时,也只是扮演和稀泥的角色。而母亲简某脾气急躁易怒,在孩子出现问题时,往往采取棍棒教育的方式,去处理孩子成长和学习上的问题,而这种处理方式显然是存在隐患的。
在大女儿小冉成长的过程中,便因为被母亲打骂,受气之下做出了离家出走的行为。第一次离家出走没多久后,小冉便自己回了家,而第二次,父母在住所附近的一条小河边寻找到了她,将其带了回去。所以在事发时,当带着小女儿外出购物的简某回家时,没有发现小冉的身影便认为是女儿赌气出门,不曾想这一次女儿却做出了傻事。
前几日,小冉的中考成绩出来了,只差2分便可以考进一所重点高中,对于这样的遗憾,小冉也感到有些失落,但对这2分出动更大的却是她的母亲。望女成凤的简某在那天便对女儿进行了责问,在女儿顶了几句后,顺手拿起桌上的书便向女儿身上扔去,随后重重地关上了卧室门。
事后,冷静下来的简某也返回了卧室对女儿进行开导,但这时母女间的间隙已经存在。尤其是当母亲发现小冉有了早恋的迹象,在询问之后小冉也承认自己喜欢上了一位男同学。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得知女儿早恋后简某心里更是气愤,认为是早恋影响了女儿的发挥,这才没考上那所重点高中。
于是,母女之间又爆发了一次争吵,在这过程中,简某扇了女儿几耳光。29日中午,母女两人又一次因为早恋的事情发生了争吵,简某再次批评了她,面对沉默的女儿,简某一怒之下又打了女儿几耳光。随后带着小女儿外出购物,留下大女儿独自在家。
当晚回到家中后,简某没看到女儿的身影,担心女儿赌气离家出走的她便和丈夫等人一起出门寻找,直到30日凌晨都没能找见小冉,随后她便向警方报案。
警方在走访调查的过程中,便发现了小冉的尸体,并通过事发地点的监控,看到了开头的一幕。在对事发地点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旧办公楼的一至三层已经闲置,四层提供给职工休息,五楼天台到小冉最后所在地点的途中,需要爬上一个1.3米的平台,期间无第二人出现,因此认定事故性质为跳楼自杀行为。
但小冉的父母将职工大院的管理方告上法庭,认为他们作为一个公共场所,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没有警示标语,需要为女儿的死承担责任,提出80余万元的索赔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小冉的死因主要在于简某夫妇在孩子教育问题上处理方式的不当,并且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导致事件的发生。因此,简某夫妇二人在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但事发地所在的场所为面向不特定人群的公共场所,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责任,存在轻微过错。酌定管理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向简某夫妇支付9.9万余元的各项经济损失。管理方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对此进行二审审理,认为事发地虽属于公共场所,其开门对外营业属应有之义,而且事发地并非针对未成年人开放的娱乐场所。认为让管理方在旧办公楼大门上锁和设置警示牌,超出了正常范围内可预见的注意和保障义务,属于扩大企业安保义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