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2010年,合肥一桩因女大学生太漂亮引发的荒唐闹剧
从校园走向社会是每个人都要经历的事情,社会不像校园那么单纯,有灯红酒绿繁华的一面,也有丑陋不堪的一面。一不小心就可能就会让自己陷入深渊,2010年就有一个刚刚毕业的女大学生在求职的时候遭遇到人生最黑暗的时刻。女孩名叫小红,她是合肥某高校的一名应届毕业生,临近毕业,同学们都已经有了归属,只有她还没有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
为了快速解决工作问题,急病乱投医的她在一个论坛上发布了一个求职的帖子,本来她也没有抱多大的希望,只是觉得多一条路能够多一个机会。没想到还真的有公司给她发来了面试的邀约,急于求成的小红,没有验证这个公司的任何信息就欣然答应了面试的邀约,她怎么也没有想到会一次面试会让自己的人生跌入深渊。
2010年8月10日,小红来到面试的公司,看到公司是在一个大型的写字楼,进入公司里面还看到很多在伏案工作的员工,小红彻底放下了戒备。一般面试的都是人事,给小红面试的是这家公司的老板李某,小红还以为是自己太过优秀才会安排老板给她面试,根本就没有想过这个老板别有居心。
一开始李某的问题还很正常,但渐渐就开始变味,问题越来越暧昧,还没等小红反应过来李某就已经走到小红的身边,对她上下其手,小红此刻终于意识到自己的处境相当危险,于是立即向李某发出口头警告,可李某不仅不在意小红的警告,还变得更加肆无忌惮,直接将小红按在桌子上,准备霸王硬上弓。
小红顽命抵抗,但她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弱女子又怎么反抗得过身强体壮的李某,小红就这样失去了她的清白。最可恨的是李某并没有就此放过小红,他居然用手机拍下了自己的战果,然后还以此来威胁小红,不仅要小红闭嘴,还让她把自己洗干净,以免留下证据。从李某的行为来看,他肯定不是第一次做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
无力反抗的小红只能照做,最后李某还羞辱了小红一把,“你也就值200块钱,拿了钱就赶紧走吧。”受尽屈辱的小红彻底崩溃,还好她不是那种封建愚昧的女子,她选择了向朋友倾诉,在朋友的鼓励下,最终选择了报案。警方接到报案以后,立即对李某实施了逮捕。令警方没有想到的是小红还不是第一个受害者。
李某以为自己做得完美无缺,没有留下任何的证据,没想到警方在搜查他家的时候,找到了他拍摄的那些视频,自作孽不可活,李某可能也没有想到这些视频会成为给他定罪的关键性证据,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QJ罪。
依据法律规定QJ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主观方面是否有违背受害妇女的意愿,另一个是客观方面是否有使用暴力、强迫或者其他手段威胁妇女与之发生关系。李某以强迫的手段对小红实施伤害,不仅在主观意识上违背了受害者小红的意愿,客观上也使用强迫威胁的手段,因此他的行为完全符合QJ罪的认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QJ妇女、奸Y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QJ妇女、奸Y幼女情节恶劣的;(二)QJ妇女、奸Y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奸Y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J的;(五)奸Y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李某的情形还未达到严重的情节,因此法院只判处了李某八年有期徒刑。
李某听到这个审判结果非常不服气进行了上诉,他认为小红事后接受他的钱,那就表示他们之间就是一场情色交易,根本就达不到犯罪的标准。如果两人发生关系是双方自愿那不构成犯罪,但很明显在此案中小红是不情愿的,认定QJ的标准就是看是否有违背受害妇女的意愿,跟事后给不给钱没有关系,所以无论李某是否给钱,均不能改变他犯罪的事实。
而且QJ罪属于公诉犯罪,并不是自诉犯罪。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所以就算行为人想拿钱私了,而受害方也拿钱了,一样不妨碍在认定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过,如果受害方愿意出具谅解书,那法官在进行量刑的时候就可以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在此案中小红并没有出具谅解书,所以法院对李某的审判合法合理,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求,维持原判。
小红可能也没有想到只是一次面试便让自己遭遇如此灾难。希望她经此一事之后,能够吃一堑长一智,以后行事能够多加谨慎。因为确实还有无数个像李某这样居心不良的小人存活在这个社会上,所以为人处世谨慎一点没有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