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18岁少女回家途中惨遭歹徒侵害,凶手:怪她生得太美了
为什么我国对淫秽物品的传播如此严格?为什么扫黄活动不曾停止?一部分原因便是少年儿童需要在良好的思想道德环境中成长,这一群体的心智尚不成熟,不能十分清晰的认知到一些行为的严重性与恶劣性,所谓“无知者无畏”,在这时候也能够体现出来,少年儿童的成长也的确是需要正确的引导,避免他们走上一条歪路,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
张某某与李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明水县某村的一个经济条件还不错的家庭,而且因为是男娃,家人们就比较宠溺,自小衣食无忧,不过在家人看来,他们只是尽可能的给孩子提供了良好的教育以及生活条件,不算宠溺孩子,不过这两个还未14周岁的初中生就已做出了骇人听闻的伤人行为,与家庭的管教还是存在联系的。
事发后,也有记者去采访过李某某,然而这名少年讲述自己的行为,只是认为这样做好玩,之所为挑选小萍为目标,却是因为他们觉得小萍生得太美了,但他们未必不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不过是知错犯错。
2007年2月23日晚6时许,同村的小萍在食杂店买了些东西返回家,没成想在途中遭到了“绑架”,小萍未来得及看清对方是谁就被突然窜出的人用衣服蒙住了头,旁边还有一个人,则掐住了小萍的脖子。小萍惊慌不已,以为自己遇上了歹徒,为了保命从而选择了顺从。
而对方看小萍这么配合,也不再遮遮掩掩,拿掉了蒙在小萍头上的衣服。小萍看清了对方的脸,是在村里头开理发店的张某的儿子,想到自己已18岁,面前的两人只是还没初中毕业的毛头小子,小萍开始挣扎。
不过张某某与李某某并没有打算放过小萍,虽然他们的年纪没小萍大,但他们拿了东西,而小萍手无寸铁,就被打晕了。两人的脑中则闪过了一些偷偷从电脑中看到的淫秽图片和视频,侵犯了小萍。事后,张某某与李某某又为了防止自身行为的败露,打算烧死小萍,两人在当时,主观上有非法剥夺小萍生命的故意,并且实施了该行为,将汽油泼到了小萍的身上,用打火机点燃。
但由于小萍在这时候已经苏醒,当身上起火后便慌忙用手扑打,又在地上打滚,并且因为之前下过一场大雪,小萍这才保住了自己的生命,将她身上发生过的事情告诉了家长。
而母亲看到原本秀丽的女儿全身都被烧黑了,面目全非,心中一顿阵痛,又想到女儿的未来,不禁哀嚎:“碰上这种事,今后该咋活呀?孩子一辈子都会有阴影,一辈子都会受折磨。”
经检查,小萍的头、面部、躯干、双上肢2度、3度烧伤,烧伤面积占全身的22%。即使经过多次手术,小萍的面部、手部以及躯干等地方仍留下了严重的疤痕,且手指严重变形。
当地的人在得知此事后无不震惊,就连张某某与李某某学校的老师都感到十分惊讶,想不明白他们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事情,而他们在学校的成绩是非常优异的,虽然性格调皮了些,但也不至于这般“畜生”。
更令小萍及其家人,甚至一些村民无法接受的是,张某某与李某某犯下如此恶劣的行为,却没有受到任何处罚,(2020年以前)根据刑法第十七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QJ、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由于张某某与李某某在犯罪时都未满十四周岁,无法承担刑事责任,最终被无罪释放,或许张某某和李某某的家长对此是感到庆幸的,但他们却承担起小萍被伤害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2021年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据了解,小萍被送进医院后,张某某和李某某的家长送来了2万多元,但这对于小萍的救治,完全是杯水车薪,而当小萍的父亲要求他们支付治疗费用时,却遭到了拒绝,甚至一家卖掉了房子以逃避责任。
小萍的父母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某和和李某某的家长支付相应赔偿。
最后,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通过,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了12岁,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过在少年犯案的背后,家庭教育的缺失或畸形情况也应当引起注意,都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不管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人本身是可以塑造和规劝的,知错犯错后不被批评,孩子便有可能惹出更大的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