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KTV陪酒女子,被报警后才支付费用,判刑3年多
浙江宁波,男子到KTV消费结束后,在未支付女子酬劳的情况下,离开KTV。男子驾车离开时,又遇上该女子,遂又以要支付酬劳为由,将该女子骗上车,并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案发后,男子在KTV经理两次代为支付钱财且拿到谅解书的情况下,仍被判处有期徒刑,这是为何?
(案例来源:浙江宁波宁海县法院)
事发当天晚上,92年出生但有数次违法犯罪前科的男子史某,与几位朋友到KTV唱歌喝酒。众人在玩耍期间,史某觉得人太少不好玩,遂找来女性工作人员杨某陪同喝酒。随后在玩游戏喝酒期间,杨某输多赢少,导致喝了20多罐啤酒。
众人推杯换盏至次日凌晨1时许,史某遂在没有支付杨某酬劳的情况下,提前离开KTV。巧合的是,当史某驾车回家的路上时,在路边又偶遇了杨某。此时,史某心生歹念,遂以要给其支付在KTV的酬劳为由,将杨某骗上车。
杨某当时信以为真,可不曾想,杨某上车后,史某不仅没有支付其酬劳,还将车开到一停车场后,强行与杨某发生了关系。
事后杨某在离开时,明确告知杨某,其要报警追究法律责任,可当时史某却不以为然,以为杨某没那个胆量报警。随后史某在驾车回家时,因见到警车害怕对方真的会报警,遂通过KTV经理向杨某支付了酬劳300元及88元红包。
但此时杨某已经报警,得知这一情况后,有过犯罪前科的史某,自然知道被抓后的后果。于是乎,史某又通过KTV经理给杨某支付了500元及88元红包。
为了确保“万无一失”,杨某随后又通过朋友与KTV经理找到杨某,遂在支付3000元的情况下,获得了杨某书写的谅解书。但拿到谅解书时,由于警方已经立案侦查,且犯罪事实真实存在,因此史某又要求杨某以系女朋友的身份,到派出所要求撤案,但杨某却不同意,因为二人仅认识一天。
此计被拒绝后,史某又提议让杨某到派出所,以系卖淫嫖娼为由,要求撤销刑事立案。杨某因害怕被治安处罚,自然也没有同意。
最终,史某欲再次去找杨某商量对策时,对方已经离开原居住地。而史某也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发后,史某认为,其已前后三次支付钱财,且对方也出具了谅解书,因此应认定为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一、史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么?
通过本案的案情,我们可以厘清几个重要细节:一、杨某下车后不久就报了警的,因此固定生物信息证据,是没有问题的,即有足够证明二人当时确实发生过关系。二、杨某被史某以支付酬劳为由,骗上车的。
换而言之,只要能够证明当时杨某是被违背意志的,那么史某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对于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刑法是这样规定的,即不论行为人是使用暴力压制、言语胁迫或其他手段,致使妇女处于不敢、不能、不会、无法抗拒的状态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就构成强奸罪。
意思就是说,不论事后行为人支付多少次钱财,也不论事后被害人是否出具了谅解书,只要犯罪事实存在,且警方已经刑事立案调查的,那么就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然,被害人如果确实出具了谅解书,是可以作为从轻处罚情节的。
具体到本案中,史某将杨某骗上车后,使用暴力压制手段,致使杨某无法反抗、反抗不了时,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因此史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故构成本罪,是没有异议的。
二、史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刑法第236条明确指出,犯本罪的,在有期徒刑3-10年,考虑量刑。但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基准量刑为3-6年。如有自首、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悔罪表现的,亦可从减少相应的基准量刑。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史某手里持有,声称是杨某出具的谅解书,但由于杨某本人已经无法联系,即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该“谅解书”并没有获得法院的认可。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史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
三、本案的警示作用
本案史某曾两次因违法被治安处罚,曾两次因犯罪被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具有数次违法犯罪前科的史某,不可能不知道其行为的后果,但其却仍然目无法纪,不尊重妇女,因此其的下场,不值得同情。
但作为我们,务必要以引以为戒,即无论对方是谁、从事什么职业,务必要充分、全面尊重妇女的意愿,切勿一意孤行,强行为之。否则事后只要女方报警,那么代价未必是你所能够承担得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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