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女子偷瓜被追赶溺亡,家属索赔瓜农13万,法院判决赢得掌声
不问即拿就是偷,盗窃者的偷盗之举损害了他人财物,Q犯了他人权益,应当属于被批判的一方。当一个人偷取财物时,被物主发现,物主喝令指责,并想抓其到派出所,结果在追捕过程中,导致小偷死亡,这种情况下,物主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从表面来看,物主不穷追不舍,小偷不会慌忙逃窜,也就不会造成死亡的后果,因此物主的追赶行为貌似与小偷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事实真的是如此吗?2019年,余姚一桩因盗窃致死案,给出了答案。
案例回顾:
方女士是安徽人,长期生活在宁波余姚,有贪小便宜的习惯。2019年9月,她从旁人口中得知,朗霞街道某村庄有一块没人要的瓜田,里面的南瓜可以随意采摘。方女士一听,心动了,但苦于一直找不到时间前往,不过却将此事记到了心头。
9月13日,方女士路过这个村庄附近,她想起了这块瓜田。心里一动,在店里买了个背篓,就朝目的地走去,想捞走一篓子免费的瓜。她来到瓜田,发现南瓜各个肥肥胖胖,长势诱人,不过灌溉设备、竹网栏杆等一应俱全,不似没人要的模样。
肥瓜就在眼前,贪小便宜的方女士不欲多想,兴奋地跳进了瓜地,挑了最大最肥的几个,往背篓里装。正当她起劲之时,原处突然传来喊叫:“抓小偷!”方女士吓了一激灵,抬头一看,远处有两个人正朝自己跑来。方女士被认小偷,内心涌上一股羞耻感,只想快点逃离现场,于是丢下瓜和背篓,匆匆抛开。
这片瓜田其实并非无主,追赶方女士的两人正是瓜主,是沈某父子。他俩今日按常来看南瓜长势,结果碰着偷瓜贼,想着辛辛苦苦耕种的南瓜被人偷取,内心不甘,便只想将人抓住,送去派出所。
两人一路追赶,方女士一路逃窜,最后她跑进了一个厂区。沈某父子正欲闯进抓小偷,却被工作人员拦住,说是厂区重地,就算两人抓小偷,也不能擅自闯进。沈某父子好说歹说,实在进不去,就选择了报警。
奇怪的是,警方并没有找到方女士,他们看了厂区监控,发现她确确实实跑了进来,但也确确实实没有跑出去。人肯定是藏在了厂区某处,于是警方加派人手,进行了地毯式搜寻,直到当晚11点多,才从厂区附近的池塘捞出方女士的尸体。从现场来看,方女士极可能是逃窜时失足跌落水中,而她不会游泳,导致窒息而亡。
方女士的家属不能接受好好的一个人,出去一趟,回来成了一具尸体。他们痛苦万分,认为方女士不过是拿了几个瓜而已,还没有拿成,就沈某父子紧追不舍,如果他们不追,方女士不至于跑进厂区,更不至于溺水而亡,因此家属觉得沈某父子应当承担全责,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费用13万元。
方女士家属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沈某父子在追赶途中,产生了违法Q权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不过他们二人是否Q了权。
追赶人并不属于Q权行为。沈某父子发现自家南瓜被偷,心中起愤,想将小偷绳之以法,便跑出追逐,这是情理之中。放在任何一个盗窃案中,物主发现财物被偷,都会有沈某父子类似的行为。
追赶本身不违法,那么在追赶途中,沈某父子一直追不上人,也就无法产生身体触碰,这就难以认定为Q害到了身体健康权、人格权等权益。而造成方女士死亡的很大一个因素,是她跑进了厂区。
从案发过程来看,沈某父子并没有言行上的诱导,使她闯进去。方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不进厂区,全是她自己的选择,这个选择与他人无关。如果说,沈某父子在言行上出现了“你赶快跑进厂区”“厂区安全”等之类的暗示语,这将与方女士擅闯厂区形成了一定的因果关系,他们需要为其死亡负责。
但事实是,沈某父子全程没有这一类暗示。因此,他们抓小偷完全合理合法,不存在违法Q权行为,也就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他们不必承担,那方女士的死该谁来负责呢?
方女士是坠塘死亡,导致她坠塘的原因是她慌忙的逃窜行为。方女士为什么要逃窜?源自沈某父子的追赶,那她怎么会被追赶呢?这是因为她自身的偷瓜的行为。她为什么会偷瓜?由于听信了旁人瓜田没人要的“谣言”。这样往回一溯源,难道得旁人负责吗?
答案是否定的。方女士是成年人,应当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别人的话听进耳里,理应进行是非判断。当她来到了瓜田,发现田中设备一应俱全,不像没有主人,这个时候应询问他人确认,但方女士没有,而是直接跳入田中。可以说,方女士的死跟她爱贪小便宜、偷盗的恶习相关,她自己才是这个血案的罪魁祸首。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方女士家属的全部诉求,判决沈某父子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