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丈夫抛妻弃女与情人私奔,被甩后又找前妻,前妻:死哪埋哪
众所周知,出轨是对婚姻的背叛,会对夫妻关系造成严重的伤害,令原本幸福的家庭就此离散,不过出轨之人又有多少是反省自己的,甚至为了减轻心中的负担,反倒认为是另一方的过错,忽视另一方对家庭的付出。
湖南的苏某某在出轨之时便认为是妻子李某不爱打扮,在生活上斤斤计较,对他不够体贴,从而使得他迷恋上了离异带着一儿一女的杨某某。但殊不知李某之所以舍不得买件新衣服,添件化妆品,一笔一笔的计算着家里的开销,实际就是对苏某某的体贴,李某想的是这个家庭的长久,不过苏某某却只看到了眼前。
虽然李某与他在婚后生育有一双儿女,但苏某某在杨某某的甜言蜜语、小鸟依人下,显然对杨某某带着的一双儿女更加重视,要什么买什么。那时候,苏某某还是青壮年,在工地上干活,倒也赚了不少,杨某某便总说她的一双儿女肯定会把苏某某当亲爹对待,照顾苏某某的晚年。
苏某某听信了杨某某的话,认为杨某某才是他一生所觅之人,对杨某某及其儿女有求必应。在2008年,苏某某更是不顾李某的挽回与劝说,孩子们的哭泣,毅然决然的与李某离了婚,同情人私奔,两人组建了新的家庭。
苏某某不认为他做错了什么,他觉得自己也有权利追求幸福,而且他有离婚的自由,民法典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便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过苏某某这么做,确实严重伤害了李某以及两人一双儿女的心。
但实际上,杨某某又是否是真心对待苏某某?不过是看苏某某还能赚到钱,能够承担起她与一双儿女的生活开销,所以才插足苏某某与李某的婚姻,对苏某某表现得极尽温柔。杨某某老说李某待她和孩子都好,她的一双儿女肯定会记在心上,将来好好赡养苏某某,但杨某某的孩子会不会这么做?14年后,苏某某得到了答案。
在这段感情中,苏某某的确付出了许多,不管是金钱上的还是情感上的,苏某某确实是把杨某某及其一双儿女当成了一家人,不愿意给亲生儿女掏抚养权,却愿意供杨某某的一双儿女读书,并且新修建了一栋房子。
不过随着苏某某的年纪大了,在工地上干不动了,甚至因为长期太过操劳而患上了脑梗,需要住院看病,苏某某身上的钱哗啦啦的花出去了,杨某某却没有想起过苏某某之所以会如此,完全是因为苏某某对这个家庭的付出,而是开始嫌弃起苏某某。
李某当年什么心情,苏某某现在就是怎样的心情,一想到自己一心一意的为家庭付出,结果却讨不到一点好,苏某某觉得愤怒又感到十分悲凉,就没少与杨某某吵架。而自从苏某某患上脑梗,杨某某就收起了伪装,不再温柔的对待苏某某,并趁机提出了离婚。
杨某某仅给了苏某某8万的补偿,却没有明确房屋的归属问题,杨某某依然还是说,她的儿女会给苏某某养老送终。不过自从患病后,苏某某愈发看清了杨某某,自然是知晓这不过是句空话,好让自己占到便宜。
而8万元对于苏某某的病情而言实在是杯水车薪,当他打算让继子女对他履行赡养义务时,却发现杨某某早已将他的东西搬出,更换了门锁,不同意苏某某再住进去。苏某某不禁感到心寒,却无可奈何,才又想到前妻的好,便去找李某。
可李某并没有原谅苏某某,一想到苏某某当年的决绝,也不曾履行过作为父亲的义务,现在被甩了才又来找她,李某只觉得苏某某自私,是报应,说道:“死哪埋哪,家里没有你的位置。”
其实苏某某是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既然苏某某对杨某某的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自然是能要求他们照顾自己,不过苏某某却是想到了李某,见李某不给自己开门,苏某某又联系了女儿,不过女儿对苏某某也颇有怨言,也能够理解母亲的做法。
之后,苏某某只能找了家便宜宾馆住下,看能不能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事情,包括他修建的那栋房子,虽然房子是在苏某某与杨某某结婚后才修建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两人离婚时,苏某某是有权利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当年义无反顾追求爱情,以为杨某某是自己的良人,狠心伤害李某及两人的子女,结果苏某某却成了无家可归的人,或许确实是报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