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起因禽兽父亲引发的家庭伦理悲剧
案件回顾
人们常说“虎毒不食子”,畜生尚有护子之心,然而这社会上真的存在连“畜生”也不如的人。
曾经在四川成都就发生了一起儿子杀害父亲的案件,但大家回过头来纷纷对儿子表示同情,这其中又有怎样的隐情呢?
1992年,孟礼强的老婆去世后,他就一直独自一人。虽然已经是58岁的老人了,但他的身体却和他的年龄不一样,他的内心有着非常多的龌龊和肮脏的想法。
平日里,孟礼强经常感觉非常孤独,久而久之,他就把心思放在了精神有点问题的儿媳罗某的身上。
儿媳的年龄不大,加上儿子常年在外不回家,孟礼强便想好该如何对其下手。
为此,他开始欺骗和威胁罗某,因为罗某精神有点问题,再加上孟礼强的恐吓,很快就让孟礼强得逞了。
孟礼强担心傻子儿媳会将此事说出去,于是以自己的儿子和孙子的性命来威胁自己的媳妇,让她不要提及此事。
就这样,孟礼强的儿媳承受着公公的侵犯,直到儿子回家,她也敢怒不敢言,儿子在家的时候,孟礼强躲着儿子和儿媳私下往来,儿子走后,他就正大光明直接住到儿媳妇房间里。
但很快这件荒唐的事就被传到孟礼强儿子耳朵里,可他起初并不敢反抗自己的父亲。
他一直对自己的父亲有种莫名的敬畏之感,这也导致他根本就不敢去质问父亲这些事情。
据调查,在儿子小的时候,孟礼强经常对他非打即骂,儿子的性格也逐渐变得内向怯弱,孟礼强仿佛就是这个家中的独裁者,经常是说一不二。
可直到六年后的一天凌晨,孟礼强的行为被小儿子的媳妇抓来了个现行。
六年的隐忍让孟礼强二儿子终于爆发,他和孟礼强扭打起来,并将孟礼强推到了沟里。
他随即捡起身旁的坚硬物在孟礼强的头上用力敲打了几次,鲜血顺着孟礼强的头部往下流淌。
当时,孟礼强就昏死了过去,第二天孟礼强便直接死亡了。
案件爆发后,当地村民不惜作伪证来请求警方对孟礼强的儿子网开一面。
他们认为孟礼强那么坏也没有法律的处罚,然而他的二儿子一直忍耐却得到了法律的制裁,那法律和公平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呢?
律师观点
本案中孟礼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在我国强奸罪属于暴力犯罪,被列为行为犯,只要符合强奸规定,主动实施非法行为,无论动机以及结果如何,都可立罪。
同时,在该案件中,孟礼强的儿媳是一名精神病患者,本质上属于障碍残疾人群,被归为无责任能力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没有性同意的能力,因此即便其没有反抗依旧可立罪。
孟礼强在该案中,不仅达到了自己最终犯罪目的,且多次违背儿媳的意愿,但利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其进行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了刑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相关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作为家长的长辈,孟礼强倚老卖老,为老不尊。他可以主动照顾后辈,也可以什么都不做,这是他的自由,但唯独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肆无忌惮侵犯她人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孟礼强的儿子因为不堪忍受父亲的侮辱而将其杀死,虽然他的父亲有错在先,但是这种处理方式俨然触犯了法律。
在法律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认定的标准分为故意罪和过失罪,故意罪就是采用非法的手段剥夺了他人的生命的违法行为。
而过失罪是因为自己的过失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两罪罪名不同量刑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胎儿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就有了生命,具有生命的权利,任何人也不能非法剥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如正当的防卫行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
孟礼强儿子虽然构成了故意杀人,但在实际量刑中会酌情对其宣判,但无论如何村民作作伪证的方式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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