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子为钱答应与两个男人亲热,却因先后顺序引发血案
案件回顾
2015年3月8日,北京市昌平区阳坊派出所接到一起报警电话,报案人是一名中年女性,她向民警讲述了小区内发生的命案。
等到警方赶到现场时,发现这名男子早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警方随即对报警的女子展开了审讯。
警方发现这名女子和另外一名中年男子有重大的作案嫌疑,当警方问及他们为什么没有及时报警时?二人的态度和神情很是异常。
通过警方的不断追问,二人最终交代出了作案的事情。据调查,这名报案的女子名叫张金兰(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是山东菏泽人。
早年间,她与丈夫离异之后,想外出打工赚够生活费,从而夺回女儿的抚养权。
当她孤身一人来到北京进行闯荡后,就发现在大城市的生活节奏很快且压力大。
每天的工作让她疲惫不堪,更别说挣钱。随着自己手里的存款越来越少,张金兰感叹生活的艰辛与不易。
她在思索过后决定改变思路,利用自己的身体快速赚取钱财,随后她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寻找男人。
经过他的一番折腾,很快她与多名男子建立了联系,并且在网上明码标价,她本想借此机会大赚一笔,可没成想在2015年3月8日那天却发生了悲剧。
案发前一天,张金兰和一个名叫付国魁的男人约好第二天进行交易,到第二天上午的时候,乔红印却先于付国魁赶来,并出了更高的价格。
可就在这时,付国奎也匆匆赶来,面对如此场面,张金兰却显得有条不紊地向两位男子解释。
可二人根本听不进去张金兰的劝告,反而是就谁先谁后的问题起了争执。
起初,二人只是单纯的言语争论,可随着言辞逐渐的激烈,二人最终动起手来,张金兰起初并未对二人进行劝阻。
她看着付国魁和乔红印两人厮打在一,也并未选择报警。
直到过了许久,乔红印被付国魁打晕在地后未能再次站起来,这时付国魁依旧对其进行殴打,直到乔红印完全昏死过去。
随后,他便和张金兰走到房间进行交易,可没成想,当二人出来后,却发现乔红印早已死亡。
眼看无力回天,二人最终才选择了报警处理。
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05条之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在司法实践中,若没有履行先行不当行为的救助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就嫖客在嫖娼过程中因自身疾病死亡的情形来说,由于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那么嫖客在嫖娼过程中一旦出现意外时,失足女就因卖淫这一先行不当行为而对嫖客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倘若失足女对突发疾病的嫖客未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付国魁和乔红印在嫖妓时遇到争执,乔红印被付国魁打晕在地下后,张金兰和乔红印却不管不顾,最终导致乔红印死亡。
本案中张金兰作为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且应当知道卖淫活动系违法行为。
虽然无证据证实付某的死亡与张金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张金兰并未对可能出现的后果进行预判,因此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付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当然,若嫖客在嫖娼过程中死亡是因失足女的犯罪行为所导致,则失足女无疑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只需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等直接物质损失,无需赔偿死亡赔偿金,但若为获得嫖客家属的刑事谅解,自愿赔偿死亡赔偿金的除外。
而本案中的付国魁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付国魁的行为严格意义上来说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这表示行为人只是认识到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采取一种放任的意志因素,即被害人死不死无所谓的态度。
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没有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有效地阻止。
既无所谓希望,也无所谓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它发生与否,对结果的发生在行为上持一种消极的态度,但在心理上是肯定的,不与其意志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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