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网上出售自己的旧书,文化执法:属无证经营,罚款28万元
2021年4月,福建厦门的杨某收到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化执法部门称其在2017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违法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累计经营额4万余元,拟对其处罚28万余元。同年5月,文化执法部门向其送达了处罚决定书。杨某的职业是一名律师,他怎么会如此“不务正业”呢?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他三年多时间卖书,毛收入4万余元,这完全颠覆了人们对于律师职业高收入的认知。那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情呢?
原来,杨某平时喜欢买书、读书,但随着自己阅读的书籍越来越多,最后家里的旧书堆积得像座小山。毕竟空间有限,还有喜欢的新书要进来,杨某最后想了一个办法,就是把已经看过的旧书挂在网上进行售卖。从2009年5月开始,他就在闲暇之余买卖这些旧书。可是,他没想到,自己的这一举动却让自己惹上了官司。杨某对于文化执法部门的处罚不服,提起复议未能如愿,然后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文化执法部门为何认为杨某违法呢?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无论任何人或者单位在网络上发行出版物的,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否则视为无证经营。当然,该条规定所说的“发行”应当做广义的理解,不仅仅是指出租、展销和批量经营,还包括零售业务。所以,杨某虽然不是大量出售,但可以认定为零售。所以杨某的行为被执法部门认定为零售,而且总的销售金额比较大。#厦门身边事儿#
那么,文化执法部门处罚杨某28万元的依据有没有呢?当然是有的。当今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直在强调依法行政。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批准经营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执法部门调查,杨某三年间经营额为4万余元,其金额及行为性质显然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但是已经超过了1万元,所以依照上述规定,对其处以7倍的处罚也是合乎该条规定的。
那么,杨某的行为认定为经营合适吗?比如大学生论坛及校园里的跳蚤市场,大家基本都是在售卖旧书以及自己用过的一些物品,那么这些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呢?刚哥认为,对于杨某的行为定性应当谨慎。非法经营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谋利,应当以此为预判的基准。如果其是以买卖旧书从中谋利,以此为业的,那其构成无证经营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其仅是将自己买来的书读完后再出售,难道他能将一本旧书卖出高于新书的价格吗?从常识判断,这样的生意是得不偿失的,卖多亏多,杨某要是以此为业不符合逻辑。
杨某自己从事的是律师职业,用3年多时间销售旧书4万余元,即使真的有利润,那么他如此的“经营”模式恐怕早已无力支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费了。律师虽然未必每个人都像社会上传说的那么富有,但也不至于落魄到靠此为生吧?如果杨某都沦落到这个地步,还有钱去买这么多新书来读吗?所以,将杨某认定为经营行为,在生活逻辑上也站不住脚。最终,一审法院最终认为撤销文化执法部门对杨某的处罚,责令重新做出决定。当然,文化执法部门是否会提起上诉,尚且未可知。最终结局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
行政执法不仅要合法,也要合理,其中就包含符合立法目的、符合正当性考虑及最小侵害原则。杨某出售旧书的行为,是人们所常见的一种处置方式,只不过他读过的书确实比普通人多了很多,所以从总价上来看就显得有点另类了,但是道理都是相通的。我觉得杨某如果只是出售自己的旧书,没有其他情节的话,不但不应当处罚,还应当进行鼓励。因为他这样做,既实惠了买方,也避免资源白白的堆积在自己家里从而造成浪费。幸亏杨某自己是律师,打官司不求人,否则岂不是还要支付一笔律师费?当然,确实经济困难的,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杨某的处罚,您觉得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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