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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裁判:如何理解和认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最高法院裁判:如何理解和认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裁判要旨《民诉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买方曾到卖方选定货物样品,后又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商谈买卖合同内容。案涉交易中微信仅作为买卖双方的沟通工具,不存在买方通过卖方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上发布的商品信息获得交易机会,进而通过信息网络订立买卖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