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司法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法律条款,延长拘留至七日的条款
一、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的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对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为14日,对脱逃、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
二、在第几日刑事拘留延长
第三天以后可以延长刑事拘留。大约是刑事拘留延长的第三天。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对脱逃、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批时间可延长至30日。
三、延长拘留期限条款有哪些内容?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期限是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的逮捕期限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逮捕期限之和。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间可以延长1至4天。对脱逃、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批时间可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3天。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对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 第二款还规定“对于脱逃、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审批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一是只要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嫌疑”条件,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都将延长至30日;
第二,有些犯罪嫌疑人虽然被定性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但公安机关取得的证据已经符合逮捕的条件,本可以在七日内提请批准逮捕,却故意拖延到三十日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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