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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将房产赠予小三可以吗?第三者承担什么样的赔偿?

作者 :颖梓 2023-12-25 15:31:53 围观 : 评论

一、立遗嘱将房产赠予小三可以吗?

立遗嘱将房产赠予小三可以吗?第三者承担什么样的赔偿?

4月5日,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的欧先生因高血压不治身故,处理好他的身后事后,“小三”雷女士拿着遗嘱到法院与欧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争夺房屋继承权。6月11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遗嘱纠纷继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未支持雷女士的诉请。

欧先生立遗嘱时具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而法院为何最终驳回了雷女士确认遗嘱的诉请?

欧先生与被告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但自1996年已经分居,至欧先生死亡,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雷女士自1996年起,与欧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欧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2006年,欧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陈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陈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2012年,购买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欧先生支付的,并出钱装修。

为了预防日后的争议,欧先生于2013年11月6日自书《遗书》,对此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欧先生病故后,雷女士协同陈女士处理好欧先生身后事,与陈女士及其女儿商量房屋的事,但她们不做正面的答复。

为此,雷女士一纸诉状请求法院确认欧先生《遗书》合法有效,并由陈女士等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协助办理将该《遗书》中指定的房屋转至其名下。

遗书是否合法有效引争议

庭审中,陈女士和两个女儿辩称,《遗书》是不合法的,属于无效遗嘱,欧先生的父母亲已经身故,房产应由其她们继承;讼争房屋是欧先生与陈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产,与雷女士无关;陈女士作出的《放弃声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她放弃该房产的权属,更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她对该财产的继承权利,请求驳回雷女士的诉讼请求。

开庭质证中,陈女士认为雷女士与欧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房屋的房款全部由欧先生支付的,该套房屋有50%是陈女士所有,50%是欧先生所有,欧所有部分应由她们继承;讼争房屋是她们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以个人的名义作出抵押。

雷女士则认为,欧先生于2008年从她那里拿了6万2千元,讼争房屋的装修也是她出钱的。

法院:遗赠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欧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雷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雷女士依据《抵押证据》主张其与欧共同出资购买讼争房屋的主张,因其没有提供具体的支付房款的票据凭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陈女士及其女儿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并由其依法继承的辩解意见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对雷女士与欧先生之间是否存在借贷、抵押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雷女士的诉讼请求。

该案主审法官李碧波说,本案首先应当确定遗赠人欧先生生前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雷女士这一遗赠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一个合法的遗嘱成立必须具备其构成要件。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被告陈女士本应享有继承欧先生遗产的权利,但因欧与雷女士长期非法同居,在其生前将财产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雷女士,实质上剥夺了其妻陈女士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二、第三者承担什么样的赔偿?

1、第三者应承担对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换一种方式来说就是感情伤害赔偿,设立这种赔偿的目的,一是对损害他人感情的行为人进行惩罚,二是对感情受到伤害的人进行精神上的安抚和慰藉。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主要是精神赔偿。其基本内容是赔偿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的损害。

2、第三者要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常会得到过错方给予的大量金钱与其他物质,而其接受的则往往大多也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这时的给付行为便违反了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而接受方的接受行为通常也是明知接受后会损害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均认为是不合法的行为,均构成了不当得利。第三者取得这些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任何根据,其行为本身违法就不能用于善意对抗,况且这种接受行为的行使其本身就出于恶意,该恶意目的就是破坏他人正常的婚姻家庭。特别是在第三者在接受贵重财物时,其并不会支付相应的对价,善意、有偿这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均缺失,致使该接受行为自始无效,没有履行的便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也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原物的便应当折价赔偿。

3、第三者要承担停止侵害并且排除妨碍的责任与义务。

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如果仍在继续中,受害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任何正在实施侵害行为的不法行为人都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所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责任形式可以适用于大多数的侵权行为。此种责任形式的主要作用表现在,能够及时的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扩大侵害的严重后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都有权且有义务维护家庭的和睦统一,同时外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破坏这种和谐统一,一旦遭到干扰均有权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之义务。

4、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应受到民事制裁。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对民事违法的行为予以民事制裁。其目的在于通过对民事违法行为人实施的民事处罚措施,制裁民事违法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救济已经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教育广大群众从而减少甚至防止民事违法行为的发生。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不仅侵害了我国一夫一妻制度,还侵害了相对方的配偶权,并且还违法侵害了相对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占有支配权,其行为就应当予以民事制裁。

网友咨询:新婚姻法对第三者和过错方有没有相应的处罚?

新婚姻法中对第三者和过错方有没有相应的处罚,其中两人并无事实婚姻和重婚,只是发生过关系,听说只要无过错方提起诉讼,过错方和第三者会被处以2年监禁,是真的么?有这样的法律条文么?

婚姻帮律师解答:

1.首先,重婚罪是刑事案件的范畴,其证明责任要达到严格证明责任,不能向民事案件一样达到初步证明就可以。

2其次,如果只是简单民事离婚案件,如果确实存在对婚姻不忠诚的事实,也要拿到拿出确实的证据证明有过该事实,至此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离婚,且在分财产时可以多分。

3.最后,实践上如果提供不了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等法定离婚理由,一般一次提出离婚是不可能就判离的

小编结语:第三者侵犯了配偶的配偶权,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希望本文中关于立遗嘱将房产赠予小三可以吗,第三者承担什么样的赔偿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立遗嘱将房产赠予小三可以吗,第三者承担什么样的赔偿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立遗嘱将房产赠予小三可以吗,第三者承担什么样的赔偿的法律问题可以关注离婚律师咨询网官方网站 ,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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