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支招:疑似感染冠状病毒肺炎被强制隔离,工作会丢吗?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席卷全国,逾万人因疑似感染被强制隔离。强制隔离后,他们最担心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一是,自己是否会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二是,如果未确诊或者确诊后治愈,自己这段时间有没有工资,工作能不能丢。
第一个问题需要留给医疗工作者确认,作为律师主要对第二个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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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期间
工资奖金一分不少
全国范围内,除医疗、运输等部分特殊行业外,其他各行各业均被动“停工”。由于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一旦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均会被强制隔离。强制隔离的目的是避免更多的人被疑似患者传染,保护的是公共利益。
从法理讲,疑似患者作为冠状病毒的受害者,无论从心理上、身体上,本身已经遭受极大的损失,如果再规定强制隔离期间扣除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相当于因为公共利益而过度侵害个人利益。
因此,为了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上述的工作报酬是指全部报酬,不仅包括基本工资,还包括绩效奖金、津贴、补贴及相关福利待遇等,即隔离期间按照到岗计算工作报酬。同时,基本工资不得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应当按照到岗的标准全额发放工资。该规定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将应当由社会承担的部分损失转嫁至用人单位,虽有失公平,但也是为了平衡整个社会利益,不得已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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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期间,
劳动关系不得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根据国家卫健委于2022年1月20日发布的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定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据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患者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旷工等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在隔离期内到期,劳动关系应当自动延续至隔离措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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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用人单位
是抗击肺炎的坚强后盾
对于疑似感染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工作,按照要求进行强制隔离,社会和用人单位是你强大的后盾,你的工作不仅不会丢,工资还会有全额保障。
同时呼吁全社会形成合力,从个人做起,每个人都是新兴冠状病毒的隔离层,共同打赢这场硬仗。
适用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