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于贪污罪,主要表现在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即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个人所利用的非法活动的行为;贪污罪客观上表现为以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一、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而为三种行为: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非法活动,本规定所指的挪用公款归自己或其他个人使用,非法赌博、吸毒、卖淫等非法经营、高利贷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如果挪用大量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营利性活动包括经商、购买股票、将挪用的公款返还给商业活动中个人的欠款、将公款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利息收益等。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还的。行为人的行为只要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就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1、贪污罪客观方面的介绍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是以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2、贪污罪客观方面的注意事项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利用负责、处理、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而非工作关系或主体地位所带来的某种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者专项资金的财产,不仅包括财产的本金,还包括财产产生的成果。
三、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行为方式不同
1、贪污罪的行为方式
贪污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贪污、盗窃、诈骗等方法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侵占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者处理的公共财产非法归自己所有。
由于行为人往往以毁灭、篡改、伪造文件、账目等手段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发现公共财产被非法侵占。所以在办案时,要调查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腐败手段”,也要注意抓住本质,而不是只看表象。有的时候,行为人虽然采取了一些虚假的手段来应对相关方的审计,但客观上是不可能通过这种手段来整平账目的,公款也不能被他非法占用,所以仍然应该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2、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方式
挪用公款罪的特点是任意决定使用本单位的公款。虽然有时采用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贪污、盗窃或欺诈手段。在挪用公款的情况下,行为人通常会在账本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因为挪用的公款最终会被退回。所以行为人一般不采取伪造文件、销毁账户等手段。公款被挪用的事实可以通过查账找到。
四、犯罪对象有所不同
根据 1、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的对象有两类:一是公款;二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资金和物资,简称专项资金和物资。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公款,顾名思义,“公款”是指公款。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款有以下含义:一、国有资金; 第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钱;三是社会捐赠或扶贫等公益事业专项资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和运输的私人资金,视同公款。典型的公共资金是货币,包括人民币、人民币外汇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