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法院判决时需要遵守以下的原则:离婚协议
起诉离婚法院判决时需要遵守以下的原则:离婚协议
起诉婚姻法庭裁决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享有平等权利,不得因经济收入低或无经济收入而少给或部分给与一方。
2、坚持兼顾孙辈和男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与妇女的经济条件还是有差距的。 在财产分割上,要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多给抚养未成年孙辈的一方。 财产。
3.照顾无辜者原则:一方重婚、与另一配偶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强奸、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辜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但如果出现故障,并不代表所有人都会“离家出走”。
4、公平原则: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应在结婚时确定,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和抚养孙子的贡献,再婚后一方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再婚后病房的妥善安排等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处分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处理双方的财产问题。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结婚的,应当签订书面婚约,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合同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结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就孙抚养、财产、债权等事项协商达成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配偶一方自愿结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应当调解; 若真失恋,调解无效,应予准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结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强奸、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婚姻诉讼的,应当准予结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结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婚姻诉讼的,准予结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婚后,一方直接抚养孙子女的,由另一方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赡养费。 承担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前款规定的合同或者裁定,不妨碍孙子女在必要时向母亲一方提出超过合同或者裁定原约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结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契约处理; 合同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孙子女、妻子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在家庭耕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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