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一副镇长胁迫他人妻子发生关系,官方回应!
5月17日,一则“干部胁迫他人妻子发生关系”的新闻在平台被疯狂转载,引发网友持续关注并登上热搜。不少网友愤愤不平,大骂副镇长并质疑为何不立案?也有网友质疑新闻真实性。
近日,四川遂宁,有网友向媒体反映,从2022年11月开始,遂宁市蓬溪县群利镇一副镇长吴某利用职务之便,“胁迫”自己的妻子刘某与其发生关系,随后以此为把柄威胁刘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刘某向公安机关控告后,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无法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为由不予立案。
蓬溪县当地知情人士表示,纪检监察部门已对吴某进行了包括降低行政级别、调离原岗位等处理。
问题来了,副镇长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的依据是什么?
看一下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包括:没有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当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刑诉》第12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控告人或其他当事人既可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如果公安机关已经受理复议、复核申请且正在审查的,应当待公安机关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如果吴某确实存在范某所说的行为,那么,没有疑问的是,其行为已经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行为主体一般是男子,其中单独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所以,强奸罪既不是亲手犯,也不是身份犯。
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打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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