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闲逛,偷驾面包车撞死3人!法院判精神病也不能豁免刑责
河南原阳,男子娄某在街上闲逛时,看到某店门口停放着一辆面包车,车门没有关上,钥匙也没有拔出来,引起了他的好奇心。于是,他决定坐进驾驶位,启动车辆。他没有想到的是,仅仅开了不到200米,就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撞到了前方的两辆电动车。令人震惊的是,娄某没有停车,而是继续向前行驶,造成了3人死亡和4人受伤的惨重后果。
据了解,受害者中有一名环卫工人,孙某,他当时正在路边工作,看到面包车向他驶来,本以为车辆会自动避让,却没有想到车辆直接撞上了他。娄某的行为也引起了热心市民的注意,他们及时追上娄某并将其控制,避免了更大的伤害。
经过调查,发现娄某没有驾驶证,而且在作案时精神状况不稳定,被认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虽然他患有精神病,但是法院仍然认为他的行为应该受到惩罚,因为他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多人死亡和受伤。最终,娄某被判处刑罚。
那么今天咱们来分析一下,娄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呢?精神病人就不用负法律责任吗?
1、精神病人不用负法律责任?答案一定是否定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因为精神障碍等原因,虽然在作案时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仍然具备基本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2、那么精神病人犯罪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样的?
对于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的法律责任:
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对于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免除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这类精神病人无法识别自己的行为后果,也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对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具备基本的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过,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如果这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行为过于严重,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危害,那么还是会被依法追刑事责任。
3、娄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娄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情形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危害情形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指的是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案中,娄某的行为已经造成了3人死亡,7人受伤,是一起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因此娄某应当受到较重的刑事处罚。但是娄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法院经审理,以娄某虽然是精神病人,但在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最终以娄某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了娄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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