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子旅游一个月,发现家中被人入侵,报警求助查无此人
湖南长沙,杨女士跟家人一起外出旅游,一个月后回家,发现房屋竟被人霸占,门锁也被更换。陌生人留言:身体不适,暂住几天,赔偿请找王新刚!
(素材来自:商丘网)
杨女士家庭条件不错,十分爱好旅游,趁着节假日,她和丈夫到云南、四川等地自驾游,一个月后才返回老家,杨女士拿出钥匙准备开门,结果发现怎么都打不开。
她以为是自己走错楼层,反复确认后,才发现门锁已经被人更换,她既惊又怕,觉得有人换门锁,那就肯定有人进过自己家。
从邻居口中得知,前段时间确实有人搬进她家,当时邻居都很好奇,还以为杨女士已经搬走了!
杨女士转念一想,如果是小偷,这么久现在也该离开,于是赶紧拨打报警电话,在警察的见证下,请来开锁公司打开房门。
进入房间后,屋里一片狼藉,杨女士难以直视,明明自己在离开之前,收拾的干干净净,现在却满屋垃圾,根本没有落脚之处。
杨女士赶忙去检查家中贵重物品,经过清点,家中并未有东西丢失,难道进的不是小偷?
就在杨女士疑惑之际,地上的一封信引起她的注意,原来,留下这封信件的人,就是偷偷入住杨女士家的人。
信中说,那天她身体不舒服,暂时没地方住,所以就找来开锁公司,打开门住了进去,对此她表示歉意。
如果造成损失,请杨女士去她小区,找一个叫王新刚的业主进行索赔,后面还留下了电话号码。
杨女士顺着信中留下的信息找到物业,可物业表示,小区根本没有此人。
杨女士还从物业处了解到,前不久曾有一个人,也到物业找过王新刚,物业也明确告诉那人,小区没有王新刚,没想到那人没死心,还跑人家房间里私住了几天。
杨女士拨打信中所留电话,可无论如何对方都拒接,事情进行到这里,貌似没有解决的办法,杨女士无论如何都想不通,明明是自己的家,为什么别人可以轻而易举的开锁入住呢?开锁公司不核对身份信息的吗?
在民警的帮助下,杨女士联系到当天的开锁匠,开锁匠回忆称:当时有个女的,说自己是房子的主人,因为胃疼不舒服很是着急,开锁匠也是出于好心,才会没有仔细核对身份信息。
开锁匠的一席解释,让杨女士十分生气,她认为开锁公司太不负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开锁属于特种行业,经营开锁店除了要有营业执照,还要有公安局发放的特种行业名录管理证;开锁人也要有职业资格证和上岗证。
根据《湖南省保安协会开锁行业自律规定》,开居民房门锁,应当先查看求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有邻居或者其他有证明资格的人证明求助人身份。
显然,本案中的开锁公司并未做到上述要求,只对非法入住杨女士房间的女子进行口头核对,便匆匆开展开锁业务,因此是有责任的。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侵权责任的认定,民法典遵循过错原则,因此要具备四个要件,分别是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实施该行为时有过错、造成损害后果、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开锁公司有义务审查顾客的身份信息,但未对开杨女士家门锁的女子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导致杨女士家庭的居住安宁权遭受侵害,该开锁行为和杨女士居住安宁权遭受损害有因果关系,因此开锁匠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双方经过协调,开锁公司向杨女士道歉,并将房屋打扫干净,当场赔偿杨女士1500元,杨女士这才原谅开锁公司。
可此事并未结束!
杨女士的住宅,作为其日常饮食起居场所,平白无故被人开锁入住,不但对杨女士产生不安定心理,还有可能对杨女士家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因此这种行为还涉嫌违法犯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可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注意!笔者认为这里将女子的行为评价为违法,是不够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可以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从犯罪构成来看,只要违背住宅内成员意愿,并实施侵入住宅的行为,就具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
显然,杨女士并不希望女子入住,而本案中的女子采取换锁的方式侵入他人住宅,污损杨女士的财物,制造垃圾,已经严重影响到杨女士的正常生活,因此,可以评价为犯罪行为!
亲爱的读者,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