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左腿受伤右腿却被动手术,找医院索赔对方称认错腿拒赔
黑龙江绥化,王先生在工地干活时,不慎摔伤了右腿,经诊断为韧带撕裂。可在医院救治的过程中医生却误以为伤腿是左腿,并在左腿上开了一道长长的口子,缝合了14针。王先生醒来后看着两条裹着纱布的腿,懵圈了!难道医院在搞活动“买一送一”吗?
(素材来源:仨蛋纪实)
2018年7月,王先生在站在脚手架上给工作时,一不小心从二楼掉了下来,王先生的右腿疼得撕心裂肺,坐在地上嚎叫着。
工友发现后,赶忙把王先生送到医院救治,经过医生检查,发现王先生的伤情十分严重,必须立刻进行手术。
工友紧忙帮助王先生办理住院手续,随后王先生就被推进了手术室。
进入手术室后,医生在王先生的右腿边站着,给王先生打了麻药,然后对王先生受伤的右腿打量了许久,确定了手术方案。
因为手术要从膝盖的下面开刀,可医生不管怎么摆放王先松的腿,都找不到合适的开刀角度。
于是医生就建议,王先生趴在手术台上,这样手术就方便许多。随后,王先生就按照医生的指挥,翻了个身,趴在了手术台上。
这样王先生的左腿就挨着医生的身旁,可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医生竟然纹丝不动,愣愣且又果断的拿起手术刀在王先生的左腿划开了个口子。
医生对着伤口观察许久都没有找到受伤的地方,十分纳闷。一抬头,才发现了不对,王先生受伤的右腿赫然出现在自己正对面。
觉察到不对的医生,赶忙把左腿缝合好,跑到右腿一顿操作,几个小时后,总算把手术完成。
王先生被推出手术室时,因为麻药劲还没过,没有发觉什么异常。直到护工对王先生进行护理的时候,才发现异常。
王先生一开始以为自己麻药没过,出现了幻觉,没有把护工的话当回事。随着麻药逐渐失去作用,王先生才觉得两条腿传来的剧痛!
这时,王先生察觉出了问题,越想越生气,于是让医生给自己一个说法。
可主治医生却一直躲着王先生,不愿意出面解释。
相比较误把好腿当坏腿,王先生更生气的是医生的态度,他一气之下找到了卫健委投诉。
对于王先生的遭遇,网友们也是议论纷纷:“幸亏只是韧带损伤,如果是截肢,那后果就不堪设想了。”
“真是又好气又好笑,请问这医生之前不是兽医?”
“这医生的执业证书是买的吧?连左右都不分,怎么考取的资格证?”
确实这种低级的错误,不应该出现在医生的身上,正如网友所说,幸亏不是截肢。
本案中,王先生和医院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是指造成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损害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医疗程序上或者医疗用药过失给患者造成生命和健康损害时,在患者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之间产生的赔偿债权债务关系。
此次医疗事故很显然就是主治医生疏忽大意所致,因此主治医生是存在过错的。
主治医生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呢?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就严重损害而言,司法解释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严重损害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对于在胸腔、腹腔、盆腔、颅内及深部组织遗留纱 布、器械等异物的,开错手术部位,造成较大创伤的,或者造成严重毁容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但反应轻微,或体内遗留的异物微小,不需再行手术,或异物被及时发现、取出,无明显不良后果者,不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具体到本案,主治医生虽然具备疏忽大意的过失,但是因仅对王先生的腿部划了一道口子,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无需二次手术,因此不适宜以刑法来评价。
最终,院方出面协调,主动承认了错误,免去王先生此事手术的医疗费用,与之达成调解协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涉事医生进行了停职处理。
笔者点评:医院手术室有相关核对制度。每台手术按标准配备,有主台医生、副台医生、麻醉、护士等人参与其中,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严重的错误呢?
笔者认为,最大的可能,是因为参与手术的医生护士觉得手术比较简单,都未足够的重视,特别是主治医生的疏忽大意,导致手术失误!
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待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