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万豪车借朋友充门面被撞成废铁,交6万保险公司却拒赔
湖南长沙,熊强有一辆价值200万的法拉利,交完6万元保险后,借给毛杰的朋友姚旭接亲,结果车子在高速上被撞烂,损失高达118万,光维修费就超过70万。事发以后,保险公司拒赔:你这是营运车,不属理赔范围。双方协商无果后,熊强将其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经典说民生,人物均为化名)
熊强是个生意人,通过自身努力,攒下不菲身家,他没有什么其他爱好,唯独喜欢豪华跑车,尤其钟爱法拉利,2020年1月,熊强以近200万的价格,购买一辆二手法拉利458跑车。
该车原价400多万,虽是二手车,但没出过任何事故,通体红色、车况很好,看起来和新车无异,熊强爱不释手,立马去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用共6万元。
提车回家后第3天,熊强就接到朋友毛杰电话,称他有一位朋友姚旭,马上要回农村老家结婚,想借熊强的车当婚车用2天。
熊强一开始不愿意,但碍于朋友面子无法拒绝,没想到这一借就发生事故!
姚旭开着豪车回家办婚礼,事情结束以后,姚旭驱车返回,在返程的高速上,姚旭心情舒畅,感觉开着豪车倍有面子,不自觉加快几分速度。
由于跑车是后驱车,马力比一般车大,姚旭根本无法驾驭,车速过快导致打滑后,直接撞上高速护栏,豪车几乎撞成废铁,车头已经完全变形。
显然这起单方事故中,姚旭应承担全部责任,但事发以后,姚旭彻底人间蒸发,熊强苦寻2年无果,根据第三方评估,车辆损失高达118万,光维修费就超过70万,朋友毛杰却只愿出12万。
熊强联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对方拒绝,理由是这辆车属于营运车辆,熊强没有提起告知公司,导致风险显著上升,因此属于免责事由。
那么,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为何将车借给朋友,会被保险公司认为是营运车辆?
原来,熊强把车借给毛杰后,毛杰马上将车以每天3000元的租金租给姚旭,毛杰收到6000元后,转账3000元给熊强表示感谢。
毛杰和姚旭之间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但实际上,姚旭并非毛杰朋友,只是他抖音上的一个粉丝,在抖音账号上,毛杰从事的是租车业务。
显然,毛杰和姚旭之间,并非朋友间的无偿接车,而是赤裸裸的利益往来,两人之间成立租赁合同,虽是口头合同,照样受到法律保护。
熊强却觉得自己很冤,他并未和毛杰签订合同,却无辜成为冤大头,虽然收下3000元红包,但他认为这是朋友之间的感谢,并不构成营运车辆。
事故发生以后,熊强欲哭无泪,爱车损失高达118万,可实际用车人姚旭彻底失联,自己连他的身份都不知道;朋友毛杰也立马翻脸,并表示出于朋友道义,可以赔偿12万;保险公司又以营运车辆为由拒绝赔偿。
眼看自己就要变成大冤种,熊强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给予自己理赔!
那么,其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保险法》第52条,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负有通知义务,保险人接到通知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若被保险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事故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常人都知道,营运车辆跑得比非营运车辆多,危险程度会更高,在保险公司的保费,也比普通车辆贵一些,也就是说如果熊强的车被认定为营运车辆,那么他将无法得到理赔。
那么,熊强的车是否属于营运车辆?
1.首先,判断营运车辆,不以是否取得相应资格为准,而应以是否从事营利活动为准。
从形式要件而言,根据现实交易习惯,只要车主将车用于营利性活动,并取得相应报酬,就应认定为营运车辆,而不管车辆是否取得相应审批。
这点相信很多人都深有体会,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黑车,都是这种情况,黑车是非法营运,但从保险角度而言,就属于营运车辆,发生事故拒绝理赔,因此乘坐黑车风险很大。
2.其次,从实质要件上,营运必须谋取经济利益。
本案中,毛杰是熊强朋友,他借用熊强车辆后,将车出租给姚旭并收费6000元,事后又转给熊强3000元感谢费,虽然熊强辩称这是婚事沾沾喜气,但获利是无法辩驳的事实。
3.最后,从时间程度上,营运具有长期性。
亲朋好友之间,偶然租借车辆,并收取一定费用,不宜认定为“营运”性质,但本案中熊强是通过毛杰转借给他人,并且毛杰从事的是营利活动,车辆性质已经发生改变。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熊强的法拉利属于营运车辆,保险公司无需理赔,判决作出后熊强不服再次上诉,二审仍是同样的结果。
从2020年到现在,时间已经过去2年多,姚旭一直处于失联状态,熊强崩溃不已,并准备向湖南省高院再次提起上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实际上,无论保险公司赔不赔,熊强还有另一种维权渠道,那就是起诉毛杰和姚旭!
毛杰借用熊强车辆,负有妥善保管、维护的责任,但他将车辆有偿租赁给姚旭,姚旭又将豪车撞毁,姚旭是直接责任人,毛杰则负有连带责任,两人均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