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贷款8万元车,拖欠2月后被担保公司扣押,并索要8500元
湖南益阳,一男子通过担保公司从银行贷款8万多元,总共花费11.5万元,买了一辆二手车。之后,男子连续2个月拖欠贷款,担保公司就把男子的车,从益阳开回长沙。等男子补交欠款,去取车的时候,对方却让他先交8500元的费用。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刘先生看上一辆二手车,总价是11.5万元,但手里只有1到2万元,所以想要贷款买车。通过担保公司顺利贷款后,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用1.65万。
刘先生是5月份买的车,每个月的25号是还款日,但到了11、12月份的时候,由于经济比较紧张,没能按时还款,出现连续断供的情况。担保公司随即委托财产保全公司,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公司实施财产保全的时候,压根也没有和刘先生沟通,直接就到益阳,把刘先生的车给拉回长沙。刘先生看到车子被拉走之后,赶紧补齐了欠款,但等他到长沙担保公司要车的时候,麻烦事出现了。
担保公司在刘先生补交完贷款后,另外要他再支付8500元的费用。这样的结果是刘先生没有想到的,也是他不能接受的。
刘先生认为,担保公司根本没有权利扣押自己的车,其次,从益阳把车拉回长沙,就算是用专车拉,费用也就是1000元。担保公司直接收取自己8500元费用,根本就不合理。
担保公司却不认可刘先生的说法。担保公司认为,公司是为刘先生进行担保贷款的,如果刘先生不还款的话,那么担保公司就要替刘先生还款。
从刘先生连续欠款的行为看,担保公司不聘请财产保全公司,把他的车拖回来,那么刘先生依然还是不会还款。
担保公司之所以让刘先生支付8500元的费用,一方面是担保公司聘请财产保全公司的费用,另外就是担保公司替刘先生还款产生的一些费用。在担保公司看来,这笔费用是完全属于公司正常经营的合理收费范畴。
刘先生不服担保公司的说法,找到调解员代替自己跟担保公司沟通。担保公司的经理跟调解员详细说明情况,在刘先生断供的两个月里,跟他进行了多次联系,但刘先生丝毫没有还款的意向,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担保公司为了保证公司利益,才把刘先生的车给拉回来。
刘先生不按时交贷款的行为肯定是不对的,这没有任何争议,双方都认可。刘先生之所以不服气,就是因为这8500元的费用。在担保公司看来,这样的收费是合理的,但刘先生并不同意,觉得担保公司收费太高了。
站在担保公司的立场上看,8500元并不全是拖车回来的费用,还要包括公司的运营和利润等,所以才会这么高。担保公司并不认为这样的收费是非法,或者是不合理的。本来公司给客户进行担保,就是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获取相应的利润,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刘先生通过担保公司贷款,意味着他知道担保公司会在中间收取费用,不是平白无故就替他担保的。即便是通过调解员进行调解,8500元的费用最终也不会降太多。
1、以车作为担保抵押贷款是什么法律性质?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无论是找谁贷款,基本上都是以抵押贷款为主。因为抵押贷款,只要还钱,对方就可以处置抵押的物品,这就是一个保证。买车没钱,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就是以所购买的车作为抵押物,如果不还款,那么抵押物可以由对方处理。
2、担保公司贷款,利息有什么规定?多收服务费合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请注意,找担保公司贷款,其实和借款一样,该利息不能太高,因为高利贷诱发很多问题,以前规定的24%的年利率受法律保护,而现在变成了LPR的4倍,大概是15%左右,可见法院支持的利率减少了。
具体到本案,贷款不应该收取什么服务费,服务费其实也是一种预先收取的利息,比如本案中的担保费1.65万元,就应该加到利息里面去,综合计算该担保公司的年利率,如果利息过高,即使担保公司起诉,法院也会判决减少利息。
3、刘先生违约,担保公司拖车合理吗?多支付8500元,有什么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刘先生是债务人,其不按照时间约定支付利息,属于根本违约,根据担保合同,担保公司可以处置担保物汽车。
但是,拖车费为什么要8500元,这明显超过了一般的认知,而担保公司既然称产生了8500的费用,就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否则就要不到那么多钱,涉嫌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