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宁波65岁老太漏扫75元猪肉,竟被罚款2万元,警方称超市越权
浙江宁波,65岁的张大妈在一家超市购物,因收银台前排队付款的人太多,张大妈只好使用自助付款机。可在操作时,却不慎漏掉一袋75元的猪肉,一旁的店员见状,对张大妈进行20000元罚款。张大妈家人得知此事后,立即报警求助!
张大妈今年65岁,为人和善,在小区街坊邻居心目中,是一位备受尊敬的老人。
这天,家中来了客人,高兴之余,她赶紧提着菜篮子,来到小区附近的一家超市买菜。
挑好菜后,张大妈快步走到收银台准备付款,不料抬头一看顿时傻眼,只见收银前排队付款的人,密密麻麻非常多。
为节省时间,她只好走到超市的自助付款机旁,自行操作扫码付款,由于年纪较大,视力不好,张大妈小心翼翼的操作着。
扫码付款完成后,她提起菜篮子离开,可当走到超市出口处时,商场的检测器突然响起“滴…滴…滴”的报警声。
一旁的店员陈某,迅速上前拦住张大妈去路,怀疑她在超市偷窃,要求其接受检查。
“我没偷东西,你不能冤枉我”张大妈委屈的说,可陈某却丝毫不予理会,检测器是超市的防盗装置,安全与识别性能极高,只要响起报警声,就证明有人偷盗商品。
随后,张大妈被陈某带到保安室,放下菜篮子接受检查。过了一会,陈某检查出一袋价值75元的猪肉,没有付款。
“还说你没偷东西?这猪肉,怎么没付款?”陈某凶神恶煞的说,按照超市规定,将没有付款的商品带离超市,就属于偷窃。
紧接着,陈某说要将张大妈偷盗猪肉的事,公之于众。听了这话,张大妈失声痛哭,她说自己只是拿漏了猪肉没有扫码付款,并非是故意偷盗。
见老人家情绪失控,陈某不仅没有怜悯之心,反而表示如果不将此事公开,那么张大妈就必须接受超市的处罚。
“偷窃”这两个字,人人唾之以鼻,万一被街坊邻居们知道,自己这张老脸可往哪搁啊?张大妈请求陈某不要公开此事,她纵使心有不甘,也愿意接受超市的处罚。
不料,陈某居然表示:张大妈偷窃的猪肉数量较多,按照超市的规矩,必须处以20000元罚款。
这陈某,简直太欺负人了!可怜的张大妈求助无门,唯有含泪点头,但她身上只有4000元可以支付,剩下的16000元必须回家去取。
用手机支付4000元后,张大妈这才得以离开,望着她远去的背影,陈某得意洋洋地笑出声。
一回到家,张大妈当即瘫软在沙发上,向儿子儿媳还有客人们,哭诉自己被人冤枉的遭遇。
见母亲被人欺负,儿子张先生勃然大怒,随即带上亲朋好友十几人,浩浩荡荡来到超市,点名要找陈某对质。
见对方来势汹汹,陈某十分慌乱,他万万没有想到,张大妈有个强悍的儿子!
不过,张先生是个君子,他动口不动手,向陈某解释自己的母亲没有偷东西,只是遗漏了猪肉没有付款,补交即可。
另外,他要求陈某向母亲(张大妈)道歉,并退回4000元罚款。
陈某不同意,既然罚款已经交了,哪有退回去的道理?协商无果后,两人发生激烈争执。
张先生报警求助,警察来到超市后,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结果没发现张大妈有偷窃行为。
其次,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偷窃者是不会把偷来的东西放在菜篮子里的,因此警察认为:张大妈没有偷窃,只是遗漏了猪肉没有付款而已。
事情真相大白,那么,问题来了,超市指责张大妈偷窃,并开出20000元罚款的行为,涉嫌违法吗?
首先要明确的是,企业单位和个人,没有罚款的权利,也没有法律依据。
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需要行政执法单位依据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方可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则规定: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它包括精神自由和身体自由。他人不能非法侵犯,否则就会受到处罚,严重的甚至可能会构成犯罪。
所以,超市作为民营企业,是没有权利对他人进行处罚的。
相反,超市的店员将张大妈扣留在保安室,并采用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她缴纳20000元罚款的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如果超市认为张大妈有偷窃行为,应第一时间报警,只有警察,才有执法权和调查权。
最后,超市老板亲自向张大妈赔礼道歉,并将4000元钱退还。而陈某则被警察带走,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
很显然,这又是一起霸王条款引发的事件,张大妈因为拿漏猪肉没有付款,就被超市认定为是偷窃,实属荒谬至极。
即便张大妈真的偷窃,超市也没有对他人进行拘禁和罚款的权利。况且,为了75元的猪肉,就要罚款20000元,超市的做法,令人愤慨!
在这里也提醒大家:遇到此类事件时,一定不能选择沉默,必须报警求助,将狂徒绳之以法。
相信在最后,陈某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