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子280万半价买婚房,发现火灾烧死过人,怒将卖家告至法院
北京丰台,52岁的张大姐因儿子要结婚,花了280万元买到一套原价560万的二手房,她欣喜若狂,觉得自己赚到了。可在装修时,她却发现墙体和天花板全都是黑色的,一位邻居说:这房子就算再便宜,我也不会买的。
张大姐做餐饮行业,与丈夫数十年如一日,辛辛苦苦地攒下了一笔钱,夫妻俩原本打算用这笔钱养老,不料25岁的儿子却提出了要买房结婚的意愿。
"现在人结婚,除了要有房,还要有车,不然娶不到媳妇" 儿子眉飞色舞,振振有词的说道。
张大姐最后认清了形势,点头答应,便开始物色楼盘。不料,北京的房价实在太贵,她奔波了很久,都没找到合适的房子。
这天,她经过一家房产中介时,被一套价值280万的二手房的海报吸引住了,工作人员谭某热情接待了她。
谭某表示:这套280万的房子原价是520万,房子主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所以才折价想赶紧卖掉。
张女士虽然喜欢这套房子,但一时半会也犹豫不决,毕竟280万不是小数目,她得考虑考虑。
谁知,谭某很懂得揣摩人心,紧接着他又对张女士说:"这房子很便宜,估计会抢手,机不可失,失不再来啊!"
这话,似乎有几分道理。加上谭某西装笔挺,不像个坏人,张女士最后大手一挥,说:"这房子我要了!"
很快,房子的主人金某来到房产中介,两人签写了购房买卖协议,张女士也向对方一次性支付了280万元购房款。回头,她立马联系了装修工人对房子进行装修,还不忘对家人炫耀:"这次,真的赚到啦!"
装修第一天,张女士亲临现场指导工作,不料,却发现房子的墙体和天花板全是黑色的,即使装修工人刮来表层,里面也都一片乌黑。
这就奇了怪了?按理说,房子不应该是黑色的,即便是尚未装修毛坯房,顶多也就是灰色,可这房子之前明明是有人住过的,咋就这么乌漆嘛黑呢?难道,是原来的主人不爱干净?
张女士挠着头发,百思不得其解。正当一筹莫展之际,一位邻居路过其家门口,她赶紧上前搭讪。
一番交谈后,邻居对张女士说:"这房子就算再便宜,我也不会买的。"
一听这话,张女士很纳闷,这么便宜的房子在北京城里很难找得到第二家,怎么就没人买呢?
邻居见张大姐人不错,于是跟她说了大实话。原来,这套房子曾因电器短路发生过火灾,由于起火时间是在凌晨,主人金某的妻子为保护家人,在那场灾难中不幸离世。
听到这,张大姐一肚子火,她买房原本是给儿子当婚房用的,哪知,居然买了套发生过火灾的房子,这往后,可怎么住呀?
张大姐随后约谈金某,"啪"的一声,就把购房合同甩在他面前,怒斥其故意隐瞒了房子的实际情况,要求退房。
"这房屋结构不存在质量问题,不能退,这一点在购房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金某态度强硬的说道,不予退房。
那么,问题来了,金某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张大姐要求退房,又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呢?
依据《民法典》第509条司法解释: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务必要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也就是说,在双方签署购房买卖合同之前,金某有责任和义务,将房子的真实情况告知张大姐。
发生过火灾的房子,必然存在质量问题,金某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就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张大姐能证明房子曾经发生过火灾,那么她有权利要求对方退回280万的购房款。
不过,金某则辩解说:"发生火灾一事,附近的街坊邻居和消防部门都知道,这是公开的秘密,因此其不构成欺诈。"
这话令人无语,张大姐不是附近的常住居民,她在之前又怎知道金某家发生过火灾?
很明显,金某的辩解不仅不能成立。另外,其还必须对张女士做出一定赔偿。
在《民法典》第500条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最后,张女士将金某起诉至法院。
果不其然,法院经过审理后裁定:被告人金某缺乏做人诚信,刻意隐瞒房子真实信息,判其归还张女士280万的购房款,另外赔偿10万元已经装修费用。
金某不服,之后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古人常说: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为人处世,更不要贪图便宜!
张大姐的遭遇,让许多人表示同情,可仔细想想,如果不是她贪图便宜,又怎会被人忽悠上当?所幸,法律为其讨回了公道。
在这里,也提醒一些房产中介:欺骗别人,就是欺骗自己;骗走了别人的信任,就是骗走自己的诚信;
社会,是由法律在维护秩序的,若有人胆敢以身试法,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