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老头景区私自上树摘杨梅摔死,家属索赔63万元,最终得到4万
广东广州,年近六旬老人吴某擅自爬上景区的杨梅树上采摘杨梅,由于树枝断裂,吴某不慎踩空从树上落下,抢救无效身亡。吴某家人认为景区疏于管理,向景区索赔63万余元。
“闽广荔枝,西凉葡萄,未若吴越杨梅”。因为赏味期限太短,又极难保鲜,曾经的杨梅是江浙的独享。杨梅有生津止渴、健脾开胃之功效,多食不仅无伤脾胃,且有解毒祛寒之功效。
吴某所在的村子是国家3A景区,景区为了招揽游客,种上了许多的杨梅树供人观赏。
由于景区是免费参观,每逢杨梅成熟之时,人流量十分大。由于杨梅嫁接处较低,极易攀爬 ,有很多游客不顾个人安全,擅自爬上枝头采摘杨梅。
年近60的吴某,从小生活在有山有水的美丽景区,身体十分硬朗,下水爬树都不在话下。吴某几乎每年都要采摘一些杨梅用来酿酒,今年也不例外。
案发正值杨梅成熟的季节,吴某又到杨梅林准备采摘杨梅回去酿酒。只见,吴某三两下就爬上了树,伸手就去摘杨梅。
可就在吴某摘得不亦乐乎之时,脚下的树枝忽然断裂,吴某脚底踩空,从树上摔了下来。
众人七手八脚地把吴某送医救治,可不幸的是,吴某经抢救无效身亡。
吴某亲属认为:
1、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景区的这些杨梅树,所有权属于当地村委会所有,每当杨梅成熟的季节,都会有很多游客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可作为杨梅树所有权人村委会从未制止过这一行为,也从未采取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景区未尽到提示和安全保障的义务,吴某是从杨梅树上摔落下来的,景区应当承担责任。
2、吴某从树上落下时,虽然已经是下班时间,按照规定,3A级景区应当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可本案中的景区并没有设立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导致吴某不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对吴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
因此,吴某亲属向景区索赔63万余元。
事情一经爆出,网友们议论纷纷:
“明明是老人自身素质低下导致自己殒命,却把责任推给别人。”
“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管理者责任,这个因为是原告自身过错为主要责任,所以管理者责任减轻。”
“遇上这样的人,哪怕是有标志牌的防护措施,他也一样要爬,摔死了也一样要告景区。景区出于人道主义也还是要赔一些。”
那么法律对此到底如何规定?
根据上述条款即可得知,“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现有证据可见,景区确实存在不少游客或村民私自上树采摘杨梅的现象。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就旅游活动中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以及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以明示的方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因此,杨梅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的管理者,应当意识到景区内有游客或者村民上树采摘杨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没有对采摘杨梅及攀爬杨梅树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
而本案中杨梅树本身并没有安全隐患,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吴某不顾自身安危擅自爬上景区的杨梅树导致了危险的发生,其个人行为对其死亡结果占决定性作用。
其次,杨梅树属于存集体资产,未经准许不能采摘。严格来说吴某的行为系偷盗的行为,对于违法的行为,法律不能予以保护。
再者,案发时景区虽然下班,但并未按照要求建立紧急救援机制,未设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导致吴某不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对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书,涉事村委会应向死者吴某的亲属赔偿4万余元。
本事件中,老人应该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身体素质和攀爬杨梅树有一定的危险性。其在应该预料到危险的情况下擅自上树采摘杨梅,自然应该为自己的损害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对于景区来说,其必须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尽到提醒和警示职责,安排工作人员定时巡查,事发后尽快提供救助。由此可见,本案之所以判定景区承担少量责任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