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与妻儿旅行时,在酒店侵犯醉酒女子被判刑两年十个月
云南丽江,一男子带着妻孩与朋友外出旅游时,入住到当地一家酒店。可男子酒后却因见一醉酒女子房门没关,遂对其实施侵犯。案发后男子声称自己只是走错房间,且自己妻儿就在这酒店内,不可能对女子实施侵犯。但法院最终仍然认定其构成犯罪。
(案例:裁判文书网)
男子朱某带着妻孩与朋友几家人外出旅游时,入住到当地一家酒店。事发当天晚上,众人吃饭喝酒后,朱某与其他男性朋友相约到酒吧继续喝酒,而其妻孩等人则先行回酒店房间休息。
在酒吧推杯换盏过后,几人一起回到酒店准备回房间休息。在乘坐酒店电梯过程中,住在酒店7楼的朱某先行走出电梯,并准备走回其所入住的741房间。
可朱某经过721号房间时却因见房门没关、房间内躺着一名醉酒女子郑某,遂心生歹意,并进入房间内。确定房间没人后,朱某将房门关上并对郑某实施侵犯行为。
过程中,郑某被惊醒并开始反抗,在反抗时郑某咬了朱某手臂一口。随后朱某迅速逃离并回到自己入住的房间。事后郑某立即报警求助。
民警赶到现场并找到朱某后,朱某先是否认进过郑某所入住的房间,民警出示拍到其进过郑某房间的视频后,其又改口声称自己喝多了走错房间,但没有对郑某实施不轨行为,并坚称自己的妻孩就在酒店的同一层入住,自己不敢也不会做出这种事情。
公安民警一时半会难以分辨,遂将双方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最终办案民警调查取证后,确认朱某有犯罪事实,遂以涉嫌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那么朱某构成强奸罪么?
首先,刑法明确规定,不论行为人使用什么手段,也不论是否既遂,只要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对女方实施过侵犯行为,就构成强奸罪。
也就是说,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当时郑某是被违背了妇女意志,且朱某确对其实施过侵犯行为,那么无论朱某如何狡辩都是徒劳的。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办理一切刑事案件务必要重调查、重研究,不轻信口供。
本条规定的意思是,如果没有确凿证据,即便有行为人、被害人的陈述,也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
反之,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犯罪事实的,即便行为人不承认,也不影响认定行为人的罪行。
具体到本案,监控视频证明朱某进入房间内有12分钟;朱某手臂上被咬的伤口与郑某所描述的一致;房间内及郑某身上均提取到朱某的生物信息;有证人听到郑某的呼救声。
据此,检察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朱某对郑某实施过侵犯行为。也就是说,即便朱某不承认,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其侵犯过郑某,因此检察院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朱某的行为,会如何量刑?
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表示,侵犯妇女一人未遂的,将在4-6年有期徒刑的基础上减少40%以下的基准量刑;如若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悔罪表现的,还可以酌情减少相应的基准量刑。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朱某系被抓获归案,且其到案后拒不认罪,不具备悔罪表现,因此其除了犯罪未遂以外,不具备其他可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朱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意等,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
三、本案所带来的警示作用
1、在入住酒店时,任何情况下都务必要将房门锁好,尤其是女性单独入住时,酒后忘了绝对不是理由,否则,当危险来临时想后悔的机会都没有。
2、任何情况下,都切勿见色起意,做出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否则起步量刑3年以上,且即便没有得逞也不影响认定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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