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男子酒后调戏女店员被砸伤后,告上法庭索赔9万被驳回
广东韶关,醉酒男子到一家便利店购买安全套时,因觉得价格太贵与女店员发生争执。过程中,还言语调戏女子。女子一气之下用手上的保温瓶扔向男子,男子被保温瓶砸中并被瓶中的开水烫伤后,以女店员是民事侵权为由,告上法庭索赔90000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陈先生与朋友到酒吧喝酒,在酒吧消费结束后,陈先生与朋友来到一家24小时营业的便利店处购物。可就在结账时,陈先生却因一盒安全套要收费35元与女店员刘女士发生争执。
陈先生认为,同款安全套在别处只卖25元,可刘女士却要卖35元,这不合理且违反了价格法。但刘女士却解释说,这是正品并明确告知陈先生可以选择其他品牌便宜一点的安全套,甚至也可以去别处购买便宜一点的同款。
可陈先生却不认可刘女士的解释,并仍然不依不饶地要求刘女士解释清楚卖贵10元的原因何在,并质问刘女士是不是用过,过程中,还不停用污言秽语调戏、侮辱刘女士。
刘女士认为对方根本不是来购物,而是来搞事的。于是让陈先生与其朋友马上离开,并声称自己不想做陈先生的生意了。可不曾想,陈先生却不打算就此离开,并拿着这盒安全套走到刘女士身旁,再次质问其是否用过?
刘女士拿着平时喝水用的保温杯躲避后,陈先生却又追了过去,并仍然继续纠缠。刘女士一气之下,遂用手上的保温瓶扔向对方。可不曾想,保温瓶扔向陈先生时因没有拧紧瓶盖,导致陈先生被砸中头部后,还被保温瓶里面的开水烫伤。
陈先生到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后,遂以刘女士存在过错侵害其身体健康权为由,告上法庭,索要各项经济损失合计约90000元。
真是让人气愤!陈先生酒后无事生非、调戏刘女士在先,事后还有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这种做法不仅从社会普遍大众认知的情理上,说不过去。
从法律上讲,其诉求也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具体而言:
首先,本案是以侵权为由民事诉讼,受民法所调整,没有异议。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过错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确实存在侵权行为的,那么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被侵权人因误工减少收入等所有经济损失。
换而言之,如果刘女士的侵权事实成立,那么其确实有义务赔偿陈先生的经济损失。
最后,侵权事实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二是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确实存在;三是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表面上看,刘女士将装有开水的保温瓶扔向陈先生,确实不对,这是一种过错行为,且确实造成了陈先生的损害,即存在因果关系的。
也就是说,本案刘女士的侵权事实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刘女士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通过本案的案情我们可以发现,刘女士是被多次言语调戏并劝阻无果、躲避后仍然被陈先生纠缠的情况下,才做出的自我防卫行为。
换而言之,陈先生作为一个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其违法行为将面临的后果,可其却目无法纪,仍然为之的,即是其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在先的。
民法典第1165条后半段同时还规定,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错行为或故意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据此,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由于陈先生一方具有违法行为在先,应当受到负面评价,故其一方应当要为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法院驳回了陈先生一方的所有诉求。
最后,希望本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警示作用!即任何人都要三思而后行,切勿酒后以身试法,否则,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所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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