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为母亲办完丧事并下葬后,医院才通知男子其母亲活着
“太不负责任了!”广西南宁,一老人在养老院生活期间,工作人员通知家属老人身体不适要转到医院接受治疗。次日凌晨医院通知家属老人已经死亡。万万没想到的是,家属为老人办完身后事并下葬后。医院才通知家属,老人其实还活着。也就是说,家属烧错人了。那这中间到底发生什么事了呢?
尹婆婆今年87岁,平时一直住在养老院。2022年12月27日18时许,养老院工作人员打电话告知尹婆婆的儿子刘先生称,其母亲因身体不适现已到医院接受治疗。
次日凌晨,在家属还没赶到医院前,医院工作人员连续给刘先生打了两个电话,一个电话是说尹婆婆病危、一个电话是说尹婆婆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刘先生与其他家属赶到医院后,看过老人的遗容,并看了老人手上戴手牌信息是尹婆婆的后。于是按照风俗将老人接回家并为其办理了身后事。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12月30日,医院又通知刘先生称,其母亲原来还活着。起初刘先生及其家属都不敢相信,直到在医院见到尹婆婆后,他们才确认是真的。
原来,之前被当成尹婆婆的是一位73岁的老人,两人是同一天办理入院手续的。至于为什么会搞错两位老人的手牌,医院方面说暂时还没查清楚。
现在的情况是,医院承认自己有错,但刘先生一家人自己看过老人遗容的,他们对此也有相关的责任;73岁老人的家属还没有明确的态度;而刘先生则认为医院一定要给自己一个说法。
1、真的是太不可思议了!电视剧都不敢这样拍吧?尹婆婆与死者相差14岁,难道家属完全看不出来自己家人长什么样子?
还有就是,死者也是当天入院的,送她到医院的人呢?难道也是养老院送过来的?三天才发现,难道家属不找人么?以上一切完全是不符合常理的!
2、从情理上来讲,这件事情受到最大伤害无疑是真正死者的家属。那么从法律上来讲,该如何划分责任呢?刘先生要不要对真正死者的家属担责任呢?
首先,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过错一方需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是刘先生,还是医院,其要不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其一方主观上有没有存在过错,且要看其行为有没有对被侵权人一方造成损害。
注意!这里的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形。比如说,张三因为酒店送错行李的原因拿错行李,并不小心将行李箱搞坏了。如果张三不是故意且不知道这行李箱不是自己的情况下,那么张三没有责任。理由很简单,因为他根本不知情,即主观上没有过错。
换而言之,虽然刘先生没有认出来,很不可思议,但其主观上并没有错,因为他确实没认出来,不然不会闹这一出。因此对真正死者造成的损害,怪不到他们头上。只能找始作俑者医院。
其次,民法典第1165条后半段同时还规定,如果被侵权人也存在一定过错行为,可以减轻侵权一方的责任。
具体而言,刘先生作为尹婆婆的儿子,其当时在医院看过老人的遗体并签名确认了,即其作为一个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有能力辩认出是不是自己的母亲。因此其一方未能及时发现,也是一种过错。
也就是说,医院搞错信息、通知错人确实应当要为此承担责任,但由于刘先生在这起事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可以减轻医院一方的责任。
综上,医院要对刘先生一方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不会是全部责任;由于刘先生主观上是不明知的,因此其无需对真正死者家属承担责任;医院要对真正死者家属承担全部责任,因为真正死者家属在这起事件中并没有任何过错。
最后,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而言,医院对于刘先生一方所造成的损害,除了办错丧事等经济损失外,还对其精神方面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尤其是真正死者家属方面的精神损害更大严重,因此医院必须赔偿精神损失费。
也就是说,刘先生除了可以获取办丧事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可以获得精神损失费。而真正死者的家属,或许只能是一笔精神损失费了。
至于具体能够赔多少,主要看双方能不能协商解决了,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那只能三方一起告上法庭,让法院理清三方的关系,来判定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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