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女子因要求前夫删除两人私密视频未果,遂持刀伤人判4年
湖南常德,一女子因离婚后要求前夫删除两人的私密视频未果,遂持刀将前夫捅伤,案发后女子主动报警施救。事后前夫认为女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女子却辩解称自己没有杀人故意,且前夫也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女子胡某因与丈夫许某感情破裂,于是提出离婚,但许某认为,胡某提出离婚的原因是其出轨了,因此拒绝离婚。两人协议离婚未果后,胡某起诉离婚。
经过法院调解,胡某同意了许某提出的所有条件,两人几经周折最终协议离婚。可两人离婚后,胡某回到两人曾经的住所收拾个人物品时,许某却声称其手中还有两人的私密视频。
胡某随即要求其删除,但许某不同意,随后两人发生争执。双方争执的过程中,胡某一气之下,拿起桌面上的水果刀威胁许某,但许某却不以为然,并打算离开房间。
可不曾想,胡某却挡在门前并持刀挥向许某,过程中,胡某手上的刀捅到许某的腹部致其倒地不起。事后胡某惊慌不已,泠静过后遂报警求助。由于抢救及时,许某的命是保住了,但也属于是重伤二级。
案发后,许某及其家属均认为胡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胡某却认为自己只是过失,并没有杀害许某之故意,因此是过失致人重伤,且许某也有重大过错,依法需对其从轻处罚。

一、那么胡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行为人因自信不会造成被害人受到伤害,可却因其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的情形。
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追究与放任的态度,且客观上亦实施了足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胡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其应当持刀挥向被害人的危害性,可其却仍然为之,因此可以排除过失犯罪的可能性;
其次,虽然客观上胡某确实持刀捅刺了许某,但从整个事发经过及案发后胡某第一时间报警对许某施救来看,胡某对造成许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是不持追求与放任态度的,因此其行为亦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后,刑法明确规定,不论任何理由,绝对不能以任何方式伤害他人身体,否则致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换而言之,虽然胡某没有杀害许某之故意,但其持刀伤害许某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胡某需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由于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造成许某重伤二级,因此其行为应当在3-10年量刑。
二、那么许某存在过错行为么?
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是指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一切法律规定的行为,注意!即便行为人存在过错行,要对行为人从轻处罚,必须是过错行为与案件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许某手上的私密视频,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许某自愿的情况下拍下的,且许某没有公开或传播,因此理论上许某并没有过错,因此不能据此对胡某从轻处罚。
三、那么胡某的行为,会如何量刑。
虽然不能以许某存在过错对胡某从轻处罚,但胡某第一时间报警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这一情节还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
另外,胡某积极赔偿了许某部分经济损失,虽未获得谅解,但仍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根据胡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故对其从轻处罚。即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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