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丈夫砸坏妻子情人的宝马汽车后,赔偿5万并被判缓刑
湖南衡阳,男子在与妻子起诉离婚期间,发现妻子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男子将对方打伤,并将其宝马740砸坏后。事后男子以被害人存在过错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但被害人认为其对女方婚姻状态是不知情的,所以其不存在过错。但法院却有不同的意见。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陈某与妻子许某恋爱结婚两年后,许某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离婚。可陈某却认为,两人自恋爱结婚后一直都是这样过的,许某突然提出离婚,应该是有外遇了,因此拒绝离婚。
但许某不认同的陈某的说法,并坚持起诉离婚。就在两人起诉离婚期间,许某搬回娘家居住。陈某为了证明自己的猜测,开始跟踪许某。
事发当天,陈某发现许某与已婚男客户范某饭后开车前往酒店,并确认两人在酒店前台登记开房时,与两人发生了冲突。陈某追打范某时,范某逃往停车场准备取车离开。但陈某追得太紧,范某根本没有机会上车,遂又跑到保安亭求助并报警。
随后陈某一气之下,取出消防箱的灭火器,砸向范某的宝马740小汽车,并造成车辆的挡风玻璃、引擎盖等位置受损。后经鉴定,陈某造成经济损失为5万余元,范某身体所受损害为轻微伤。
案发后,在一审宣判前,陈某赔偿了范某的经济损失但未获得谅解。陈某认为虽然其正在与妻子处于离婚诉讼期间,但从法律上讲,许某仍是其妻子。因此范某与许某开房就是属于插足他人婚姻的过错行为,故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可范某却认为,许某告诉其已经离婚,自己根本不知道许某还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因此其不存在过错,不能据此对陈某从轻处罚。
1、本案陈某的行为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又触犯了刑法。即陈某殴打范某致轻微伤,属违法行为,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罚款;陈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5万余元经济损失属数额较大的,需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既有违法行为又有犯罪事实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据此,公安机关仅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本案陈某的罪行是证据确凿,没有异议的,关键是其行为该如何量刑。
2、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害人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可以酌情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过错行为是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范某主张其与许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时,是不明知许某处于婚姻存续期间的,但其本人是已婚人士,即其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
意思就是说,即便范某的辩解是属实的,但其明知道自己是已婚人士,却仍然背叛婚姻并与他人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故应当认定为过错行为。
也就是说,范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对陈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3、《最高法关于审理因犯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犯罪行为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虽然陈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其不能正确处理婚姻感情关系,并实施了侵害公私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因此其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同时还需赔偿范某的经济损失。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赔偿。
换而言之,如果陈某主动赔偿还能获得从轻的机会,不然的话,范某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到时候陈某不仅没有可从轻的机会,而且最终还是要照价赔偿。或许陈某知道了这一点,因此在一审宣判前赔偿了范某的经济损失。
4、陈某还有两个可从轻处罚情节:一是其在明知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场处置,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二是其到后认罪认罚,亦是可从轻处罚情节之一。
《量刑指导意见》中指出,行为人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存在过错行为的,可分别减少15%、40%、20%、30%以下量准量刑。
综上,法院认定陈某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同时还认为其犯罪主观恶意不大、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大,故对其减轻并从轻处罚,即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期1年执行。
最后,陈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依法维权真的很重要。因此希望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切勿因一时冲动,明明是受害者却变成是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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