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男子酒后多次掀女子衣服与酒吧保安发生冲突,11人被刑拘
海南东方,几名男子在酒吧玩耍时因多次掀一名女子的衣服,被酒吧保安制止。可不曾想,被制止后,几名男子却伸手去抓保安的下体,导致几名男子与酒吧保安发生冲突。最终11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男子刘某、陈某、马某等人相约到酒吧喝酒玩耍,可在酒吧玩耍过程中,刘某因见一名女子长得漂亮,遂多次动手去掀对方的衣服,女子见对方喝多了且人多势众,敢怒不敢言。
酒吧保安张某见到刘某的行为后,要求其停止这种行为,并警告其不要搞事。可不曾想,刘某却认为张某是多管闲事,并伸手去抓张某的下体羞辱对方。张某痛疼难忍遂与其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
酒吧保安队长胡某见状,扔了一个酒瓶到刘某一方,制止他们的行为。酒吧其他保安见状一拥而上对刘某等人动手,最终演变成为双方群体互殴案件。刘某一班人见自己打不过对方,自行报警求助。
警方赶到现场后,制止了双方的行为,并将涉案人员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最终,刘某、陈某、马某等11人被警方刑拘。
1、公安机关在酒吧提醒大家酒后不要闹事的温馨提示,到处可见。可有些人喝了两杯酒后,就目无法纪,以身试法。而对于这种人,应当予以严惩。
2、本案法律会如何评价?
首先,刘某目无法纪多次伸手去掀女生的衣服,属于猥褻行为。注意!是多次,也就是说,刘某是不顾女方的反抗,强行实施的猥亵行为。故马某掀女生衣服的行为,需单独评价为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当众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刘某实施侵犯女生的行为后,酒吧保安张某有义务去制止对方的行为,可刘某却使用抓下体的动作去羞辱张某,其行为已经构成侮辱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46条规定,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罪侵害更多的是被害人的人格。即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贬损被害人的人格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构成此罪。
再次,一般情况下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惹事生非、打架斗殴属于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但当寻衅滋事的行为造成两人轻微伤或一人轻伤以上,并造成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那就性质不一样了。将评价为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等人酒后惹事生非在先,与保安发生冲突后造成两人轻微伤及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肯定是少不了的,因此刘某与其同行人员陈某、马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如果警方最终认定刘某猥亵女子、侮辱保安张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那就只以寻衅滋事罪一条罪行追责,但其之前的所作所为将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
最后,本案属于共同犯罪,即参与打架的人,有一个算一个,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提醒广大网友们,切勿酒后目无法纪,肆意妄为,否则法律必将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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