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已出台《江西省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质押融资】江西省已出台《江西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
2009年6月5日,为规范股权质押融资,支持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江西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江西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赣府金办字[2009]10号)。
江西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发展,鼓励融资产品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规范股权质押融资行为,防范和控制股权质押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省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股权”是指: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和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一下简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了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通过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等进行的融资活动。
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金融机构、接受股权作为反担保机构为质权人
第四条 借款人向质权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融资,应如实填写并向质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拟出质的股权凭证及质权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登记托管凭证。出质须取得公司许可的还应提交公司同意出质的决议
开办股权质押融资的质权人应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股权质押格式化申请书。
第五条 质权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融资申请资料,除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外,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及其价值评估,股权登记托管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和抵押担保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行性。必要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和股权登记托管机关查阅相关登记档案。
第六条 质权人应在审查贷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融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后,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前,了解、掌握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组织开展对股权的价值评估和变动趋势分析,合理确定质押融资金额。
第七条 质权人应充分考虑以未消灭质权的股权质押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一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融资。
(一)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
(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三)未按《公司法》规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股权;
(四)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出质的其他情形
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以国有股权出质的,须符合我省有关国有股权质押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股权质押合同,合同文本及条款,由办理股权质押融资的双方自行约定。
第九条 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还应凭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质押报告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后,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出质股权的冻结手续。冻结的股权包括该股权衍生的转赠股本、孽息(应扣除手续费)在内,但所购配股除外。
第十条 质权人应在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还须取得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出质股权冻结证明后,方可对借款人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质权人在发放股权质押贷款或担保后,应关注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二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应当及时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申请办理出质股权冻结变更手续,凭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质押变更报告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应当及时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申请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注销手续,凭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质押注销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或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应当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申请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撤销手续,凭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质押撤销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股权质押、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质押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第十六条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办理股权质押融资的,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后,也可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托管相关问题,可参照非上市股权有限公司办理。
第十七条 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通过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依法处分该股权,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质权人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腿交出质人;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质权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公司质权出质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质被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对出质股权公司的出资。
第十八条 开办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质权人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规范办理股权质押融资业务。
第十九条 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积极发挥市场平台作用,做好股权登记托管、市场价值评估、动态跟踪检测和股权交易变更等配套服务。条件具备时应与银行业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简历股权质押登记信息共享系统。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股权出质登记的规范化管理,股权质押融资相关信息应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股权质押融资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