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男子多次到他人家门口闻女业主的鞋子
浙江嘉兴,一男子曾多次到别人家门口处,拿起女性的鞋子来闻,业主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后,不寒而栗!而据邻居反应,他们也从监控发现该男子也曾来过其家门口,并拿起鞋柜上的女鞋来闻。目前,业主已报警求助,并在蹲守看对方还会不会再来。
业主称他是收到手机提醒后才查看监控的,监控显示该男子前后来过4次,第3次来的时候就开始拿起鞋柜上的女鞋来闻,可男鞋他却不拿。
而且,更让这位业主感到诧异的是,其他邻居家的监控,也拍到这名男子只闻鞋柜上女鞋的画面,
现在监控视频显示,该男子有一次来时,手里还拿着一个保温杯,其来到业主家中的鞋柜处后,先是将保温杯放在鞋柜上,后再去拿起两只不同款式的女鞋来闻。
目前,该业主称他觉得这种行为很变态、很吓人,为家人的安全,他已经报警求助,并决定开始蹲守,希望能够抓住这个人。
1、有网友认为,从视频来判断,该男子每次来都不像是鬼鬼祟祟的,更加没有脱掉鞋子减少发出声响的动作。也就是说,从表面上看或许男子没有想偷东西的主观目的。
但也有网友反驳称,业主称该男子第3次来的时候,才开始闻女鞋的,因此不排闻该男子是想通过闻鞋子的气味变化来判断家里有没有人。也就是说,该网友认为,一旦男子发现没人时就会入室盗窃。
还有网友认为,通过男子拿着平时喝水用的保温杯来判,估计该男子是居住在同一个小区或附近的。
笔者认为,网友们的分析都有一定的道理。但男子的行为是为满足个人特殊爱好,还是另有目的要以警方调查为准。
2、如果男子是为了实施盗窃而作准备,那是犯罪预备行为,需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入室盗窃无论盗窃价值多少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都应当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刑事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其次,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所谓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意思就是说,如果真如网友猜测的那样,该男子是想通过识别鞋子的温度及气味来判断家中是否有人,那么该男子的行为就是属于犯罪预备。
注意!犯罪预备根据《量刑指导意见》是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的。具体可以减少60%以下基准量刑。
3、如果男子纯粹为了满足个人特殊爱好,而屡次到他人家门口实施这种行为,也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款规定,以其他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通过监控我们可以得知,男子的行为对于正常人来说是无法理解、无法接受的,且已经对业主一家人的心理造成了恐慌,即该男子的行为已经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因此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综上,无论该男子出于什么目的要这样做,其行为都要受到处罚。只是说是刑事,还是治安处罚的区别而已!
那么大家认为,该男子还会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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