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男子在图书馆拿不雅视频给女子看时,被女子当场怒斥
11月25日,江苏南京,一年轻女子在学校图书馆看书时,一名男子居然拿着正在播放不雅视频的手机给女子看,并问女子“你做吗?”女子当场怒斥男子。随后图书馆工作人员喊来保安将该男子控制住。
事发时女子在学校的图书馆正在看书学习,可不曾想,一名头戴鸭舌帽、戴着口罩的男子,突然间坐到女子身旁,并掏出正在播放着不雅视频的手机给女子,并问女子“你做吗?”
女子见状非常生气,当场怒斥该男子,并喊来图书馆工作人员前来处理此事。可该男子却不以为然,并翘着二郎腿,坐在椅子上指责女子称“你心理素质这么差吗?“我也是小孩!”“我就看这个!”
现场视频显示,女子当场怒斥该男子称“你这是正常人行为吗?“你有病吗?你缺吗?”“你可以自己回宿舍背锅里看,你不要在公共场合,打扰到大家!”“这么多人在,大家都在学习,你在搞什么?”
女子怒斥该男子后不久,图书馆工作人员随即叫来学校保安,将该男子控制并带走。
1、从双方对话来看,事发地点是在学校的图书馆,这是学生们看书学习的地方,这里不仅要求安静,同时还要求大家遵守秩序文明看书,
可这名男子却在这种公共场合做出如此令人不齿行为,且不论其是什么身份,其行为都应当受到处罚。
2、男子口中自称“我也是小孩!”这纯粹是在狡辩,所谓小孩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来讲,只有不满14周岁的人,才不予处罚。但从男子的长相、外貌、体形来判断,其应当是成年人,因此其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所有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3、那么男子的行为,该怎么定性呢?
有网友认为,男子强行将不雅视频给年轻女子看,已经干扰其正常生活、学习,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款规定:以其他方式干扰他人生活的违法行为处罚,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果认定为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实则不然!如果男子的行为只是侵害了女子一个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可以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但事发地点是在学校的图书馆,男子此举不仅仅侵害了女子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扰乱图书馆的公共秩序,且双方事前并不认识,即男子是随意的。
也就是说,由于男子在公共场合实施此行为,侵害更多的是公共秩序,因此其行为应当评价为处罚更重的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想必学校保安将男子控制后是会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因此不论男子是什么身份,即便是这所学校的学生,其都会被公安机关处罚。
有网友表示,追求心仪的女生不是不可以,但要注意方式方法。如果男子想以这种方式来追女生,那估计他会打一辈子光棍!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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