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父母卖掉孩子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区分拐卖儿童罪?
“拐卖”是一个极为沉重的词汇,每一起人口拐卖案件的背后都意味着一个家庭的碎裂,每一个被带往未知目的地的孩子或者妇女都要面临莫大的恐惧,影视作品试图将这种行为的恐怖之处呈现,但是能够呈现出来的始终只是当事人经历中的小小一角。
为了避免孩子们和妇女们的命运被他人擅自改变,打击拐卖的力度一直很大,不过有一种情况较为罕见却也真实存在,这种行为背后的恶意更是令人不寒而栗,这种情况就是父母将自己的亲生孩子卖掉。
父母卖掉孩子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区分拐卖儿童罪?2015年发生在山东的一起案例能够很好地说明这个问题。
马梅与潘晓安两人在打工的时候相识,两人文化程度都不高,十几岁就进入社会闯荡和打拼,混迹多年依旧没有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同居住在一起也是得过且过的状态,说是“把握当下”,实际上对于人生没有一点规划,吃了上顿不一定能吃饱下顿。
在这种情况下,马梅怀孕了,两人在一开始原本没有打算将孩子生下来,但是因为发现的时候胎儿已经较大,去医院进行手术需要花费的钱较多,两人拿不出这笔钱,所以决定将孩子留下,至于孩子出生之后怎么抚养,两个人都没有去想。
怀胎十月,马梅在2015年2月5号终于诞下一名女婴,医生本来想要她再住院多观察几天,但是潘晓安立马带着她出了院,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出院之后第二天,也就是生下孩子的第二天他们俩就一起将孩子卖掉了。
买家姓黄,早在两个月之前他们就已经商量好了这门“生意”,黄某没有生育能力,一直都想要有一个孩子,马梅与潘晓安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黄某,当时就与他商量好了价格。
黄某最终以20000元钱的价格将孩子买走,马梅和潘晓安不仅没有一丝愧疚,反而觉得这笔钱是他们有史以来看到的最多的一笔钱,拿着这笔钱吃喝玩乐,很快就将其挥霍一空。
这种行为引起了周围朋友的恐惧与极度不满,向警方报案,两人接受调查之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他们承认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抚养孩子,最开始打的主意就是将孩子送给别人或者,在怀孕期间马梅也从来都没有注意过自己的饮食和生活习惯,刚好碰到了黄某,两人遂在孩子身上打起了算盘,为了满足自己的口腹之欲做出这种没有人性的事情来。
他们俩年纪还小,尚未完全成熟,对于孩子并没有血缘亲情之感,只认为是一个累赘,并且认为作为生父母将孩子处置掉是一件合法的事情,只要不是将孩子卖给别有企图的人对孩子来说就不是一种伤害,完全大错特错,他们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拐卖儿童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拐卖罪。这里所说的“儿童”并不一定是指陌生的孩子,只要是未满12周岁的孩子就属于此罪中的“儿童”,而侵犯儿童权益的个体不仅可以是陌生人、邻居,也可以是孩子的亲戚甚至是父母,只要中间发生了利益交换,就属于拐卖儿童罪。
马梅和潘晓安两人将孩子明码标价卖出去,不管是卖给什么品行的买家,他们这一行为都已经是在做人口贩卖交易,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买家黄某在本案中同样犯了罪,因为她作为买家站在人口交易链的最后一站,正是因为有买家的存在才会出现这样一种畸形的买卖,这也就是很多人说“买卖同罪”的原因。
马梅作为母亲毕竟对孩子还有一些感情,所以在真正到了孩子出生的时候放弃了将孩子交给黄某的决定,出院之后就一直在央求潘晓安放弃这次交易,多次央求无果,潘晓安直接将孩子给了黄某,马某虽然从心理上后悔了,但是她仍旧属于自此犯罪中的一份子。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各种情况,潘晓安狡辩称自己和女友是因为生活实在窘迫,所以才不得以将孩子卖掉,根据他们两人教孩子交给黄某之后立马进行高消费这一情形来看,所言并不属实,所以对于他的辩诉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潘晓安五年有期徒刑,判处马梅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与此同时,滕州市民政局申请之后,法院撤销了马梅以及潘晓安两人的监护权,这也是山东省审判机关审结的第一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
监护人需要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生命安全等进行全程负责,这不仅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义务,《关于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凡是不履行监护义务或者有监护侵害行为的,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可以对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取消掉。
所谓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马梅和潘晓安两人将刚出生一天的孩子卖给他人,明显属于监护侵害,所以依法取消掉监护资格是应有的处置。
父母是给予生命的人,但是只要孩子一出生就已经属于自然人,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其生命自由与安全健康,即便是亲生父母也不能随意剥夺其权利,所以父母卖掉孩子构成犯罪,他们与买家之间已经用孩子发生了利益互换,已经属于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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