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湖南男子聚会饮酒猝死,家属向3名酒友索赔14万,法院判了
在无数的民事、刑事案件中,“酒”都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由于人醉酒之后辨认和控制能力无法与清醒时相较,醉酒导致人身损害的例子极多,所以共饮者应该尽到一定义务,即安全注意,没有尽到反而有不当行为如劝酒的,一旦出现伤亡结果,往往要承担法律责任。
酒本来就会对人体健康形成威胁,即使并未发生醉酒的情形,坐一起喝酒的人彼此间也要注意及时提醒、劝阻、通知而不是放任喝高,广东中山市曾经发生这样一桩案例,男子与朋友聚会喝酒猝死了,3名酒友和对方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同赔偿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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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饮酒致损害案件,当事人诉到法院才确认赔偿与否、数额多少,本案却系当事人调解后再起争执,承诺要赔的人反悔不愿意赔了,还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己方无责,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其中的法律要点值得了解参考。
(为保护隐私,案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事情围绕着男子刘大峰猝死展开,刘大峰是湖南人,家有父母和妻子、儿女,肩负着养家责任,为了赚更多钱,刘大峰随老乡赵某、何某与谭某一起到广东中山打工,出门在外老乡抱团本是好事,没想到老乡聚会喝酒却夺走了刘大峰的生命。
事发2021年5月1日,这天4人都不用上班,赵某便提议去吃顿夜宵,何某与谭某都爽快答应,唯独刘大峰当天感到有些疲累,想回出租房睡觉,便婉拒了,最后耐不住赵某热情相邀才前往,赵某组织了这场酒局,席间又不断劝刘大峰多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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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峰的酒量很一般,这事另外3人都清楚,但男人的酒局就是这样,经常只图一个喝得痛快,不想后果,刘大峰的酒一杯接一杯,给足了赵某面子,谭某与何某从旁助兴,氛围正热烈时,意外陡生,只见刘大峰突然直挺挺倒在椅背上,任谁喊都没有了反应。
同桌共饮的赵某、何某与谭某意识到不对,赶紧找人帮忙急救,又拨打120将刘大峰送去最近的医院,遗憾的是刘大峰饮酒过量导致猝死,出现了最坏的结果,其父母和妻子得知消息赶来后过于悲痛哭得上气不接下气,和赵某、何某与谭某为责任问题产生了冲突。
刘大峰是家里的顶梁柱,父母年老,两个孩子大的才9岁,小的才2岁,他饮酒猝死对家庭而言是致命的打击,家属自然要和共饮劝酒的人协调赔偿事项,双方情绪都很激动,私下调解不了便闹到派出所,民警了解事情的始末后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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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事发时店中的监控和证人证言,基本可以确认劝刘大峰喝酒最多的人是赵某,何某与谭某没有煽动,只是基于与刘大峰同饮未及时劝阻的事实,均表示愿意对家属作出一定安抚赔偿,分别赔偿刘家人1.2万与1万元。
至于赵某,作为组织者和劝酒者责任最重,经调解表示愿意赔偿刘大峰家属12万,3人在派出所与刘家家属代表达成协议,就前述内容一一签字确认,三方合计赔偿14万余元。何某与谭某当场转账完毕,赵某则说眼下没那么多钱,暂付3万,剩余9万约定日期前付清。
之后赵某越想越觉得亏,认为自己虽然劝了刘大峰喝酒但并没有恶意强迫,刘大峰是自愿喝的,出现猝死只能说他运气不佳,赔偿12万太过了,于是在刘家人找上门要求他支付剩余款项时表示拒绝,刘大峰家属随即状告赵某,赵某不服,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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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认为之前已经与赵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赵某出尔反尔,损害家属合法权益;赵某针锋相对提出,按照之前的协议约定,何某、谭某赔偿数额远远低于他的赔偿数额,4人既然同桌饮酒,责任就应该均等,何某仅赔1.2万,谭某赔1万,唯独他赔偿12万,显然有失公平。
他出于对好友家属的愧疚冲动答应多赔,数额不合理,属于无偿的赠与,现请求法院撤销协议书,判令家属返还已付的3万。赵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赵某表示12万元涉案款项应当视同赠与,而赠与和赔偿性质显然不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但赵某与刘大峰家属签的协议,是刘大峰饮酒猝死后达成的约定补偿协议,完全无法和赠与合同划等号,当时由民警主持调解达成,经调查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赵某赔得多,何某与谭某赔得少是基于赵某过错更大的事实基础,无显失公平,赵某不能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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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的协议书作出时,当事人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真实,内容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赵某事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约履行,依民法典合同编有关的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其反诉请求,判决赵某向刘大峰家属补齐剩余的9万元赔偿款,赵某犯了多个错误,先是有劝酒的不当行为,再是达成协议后反悔。出现饮酒致损害的情况时,当事的各方不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可以走法律程序,当然最好的是防患于未然,杜绝劝酒、尽到提醒与照顾、护送义务,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