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安徽女子醉后被拉去开房猝死,家属将陪酒6人、酒店告上法庭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出门在外时刻都要保持安全,特别是独自一人的女性,稍有不慎很可能被人吃干抹净甚至还会有生命危险。家住安徽马鞍山的小娟就经历了一桩悲剧,与6个朋友出去喝酒的她,醉酒后被拉去开房猝死。
小娟的父母得知消息后,选择报警,并将陪酒的6个人和酒店告上法庭。对此法院作何判决?陪酒的6人和酒店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8月,在马鞍山工作的小娟,收到了朋友的邀请,前往一家串串火锅店吃饭。席间朋友还邀请了其他好友,一共6名男子与小娟一起吃饭。小娟虽然是女生,但她的酒量却非常惊人,平时和一小瓶白酒不在话下。
同行的6名男子得知小娟的酒量好,便纷纷向她敬酒。小娟为人要强,好面子,因此来者不拒,每次回酒喝得还都是白酒。结果很快小娟就开始产生醉意,在喝了1斤左右的白酒后,小娟彻底醉倒。
朋友见状找到一名韩姓男子,二人一起将小娟抬到附近的一家酒店,用韩某的身份证登记后,开了一间房,把小娟送进了酒店房间。确地小娟无误后,两人随即离开了酒店。可小娟的朋友不知道的是,韩某在离开后不久,又偷偷溜回酒店。
并用自己的身份证,向前台索要了一张备用房开,打开了酒店房间的大门。原来韩某早在吃饭喝酒时,就对小娟产生了非分之想,席间他多次向小娟敬酒,成功将其灌醉。然后自告奋勇帮忙送小娟去酒店,在开房时,还主动拿自己的身份证作抵押,为的就是能够趁机对小娟实施侵犯。
就这样,在小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韩某成功得逞,并睡在了小娟身边。可让韩某意想不到的是,次日凌晨5点时,小娟的口中突然流出呕吐物,嘴唇发紫停止呼吸。韩某一看大惊失色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小娟被送到医院后经过医生的抢救,最终还是没能保住性命。经鉴定,小娟体内的酒精含量超过正常标准,属于急性乙醇中毒,被呕吐物堵塞支气管导致窒息死亡。而酿成这桩悲剧的罪魁祸首,就是对小娟实施侵犯的韩某。
虽然不能确定是韩某对小娟的侵犯,导致小娟死亡,但医生检查后同样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更何况,韩某在小娟醉酒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关系,这一行为本身就构成了犯罪,属于QJ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QJ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韩某在小娟醉酒后对其实施侵犯,小娟处于不知反抗的特殊状态,即便她没有反抗措施,韩某也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因此构成犯罪。马鞍山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决定,以QJ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5年。
但事情并没有到此为止,韩某获刑后,小娟的父母决定将包括韩某在内的6名同饮者,以及酒店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对此法院又作何判决?
法院认为,韩某等人既然与小娟一同饮酒吃饭,互相就构成了规劝提醒和照顾的责任。特别是在酒桌上,6人均向小娟敬酒,因此双方形成了一种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因此对小娟的死亡,6人均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种情况是强迫性劝酒,以言语刺激对方,或强行逼迫对方喝酒。在明知对方已经醉酒的情况下,仍旧劝说其喝酒。很显然,陪小娟喝酒的6人均构成了这一情节。他们多次向小娟敬酒,并意图灌醉小娟。结果导致小娟饮酒过度,乙醇中毒。
第二种情况是明知对方酒量不行,仍旧劝说对方喝酒,枉顾其身体状态,导致饮酒过度引发悲剧。这一点与案例不符,小娟的死虽然和喝酒有关,但她本身酒量不错。
第三种情况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在小娟喝醉酒的情况下,6人最好应该将小娟送到家中或医院,而不是将小娟一人丢在酒店。也正因如此,这才给了韩某可乘之机,最终导致小娟死亡。
第四种情况是酒后驾车为即使劝阻,最终导致发生车祸酿成悲剧,这一种情况也与案例不符,因此不再讨论范围内。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认为6人均应该为小娟的死承担责任,并下达判决责令6人分别赔偿小娟家属4千元到11万元不等。除此之外,法院还判决酒店赔偿小娟父母9万5千元,这是为什么?
酒店作为经营者,对所有顾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小娟属于顾客,可酒店在没有检查小娟身份证,并登记的情况下,放任韩某将和喝醉酒的小娟抬进酒店。这是典型的违法侵权行为,且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因此酒店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小娟的父母进行赔偿。
其实在笔者看来,这场悲剧中责任最大的,应该是小娟自己。作为一名女性,独自一人与6个异性喝酒,本就不是什么好事,可她非但不心存警惕,还将自己喝得烂醉如泥。最终遭到侵犯丢了性命,只能说是自食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