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河南男子电梯内劝阻老人吸烟,争吵后老人猝死,遭索赔40万
看到有人在公共密集场所吸烟,你会劝阻吗?2017年,河南小伙从家中出来乘坐电梯时,遇到一个年纪比较大的老人在抽烟,密闭的空间内,令小伙喘不过气来。好言劝阻无果后,两人发生争执。之后,老人心脏病复发猝死。最终,老人家属向小伙索赔40万元,法院这样判......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2日,天气比较闷热。杨某(男)从家中出去后,准备乘电梯下楼。刚等来电梯,就发现了电梯中有个年纪比较大的老人在抽烟。两人此前并不认识,也不存在任何矛盾。由于杨某不抽烟,对烟味特别敏感,就提醒老人张某下电梯再抽。
张某并没有在乎杨某说的话,好像没听到一样。杨某以为是自己的声音太小了,再次劝说张某把烟灭掉。张某感到不悦,他觉得杨某多管闲事,说道:“现在电梯里没有孕妇和小孩,你管那么多干什么?”
杨某依然觉得在电梯里抽烟不妥,再次开始劝说张某。张某认为杨某在指责他,两人一触即发,开始在电梯中争吵起来。从监控视频上显示,两人争吵时间大概两分钟。
下电梯后,杨某觉得张某的行为极其不文明,既然说不动张某,他就选择去找物业解决问题。物业的管理人员,对张某劝说后,张某自认理亏熄灭了烟头。
还没等杨某离开多久,就听到一阵骚动,人群中传来一个声音:“有人晕倒了。”杨某作为一个医生,先是拨打了急救电话,然后赶到案发现场,走进一看晕倒的正是张某。
杨某没有任何犹豫,上去做了紧急救援措施,等着救护车的到来。
救护车赶到后,张某被送去医院抢救,但还是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因为情绪波动太大,导致心脏病复发死亡。杨某得知张某的死讯后,感到非常自责。但令他没想到的是,张某的家属竟然将他告上法院,索赔40万元。
张某的家属认为,如果杨某不和张某发生争吵,张某心脏病就不会复发,也就不会猝死,杨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发生都没有过错时,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杨某事先和张某并不相识,无法预知到张某患有心脏病,杨某与张某的争吵和张某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杨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人道主义精神,杨某需补贴张某家属15000元。
杨某认为自己并不存在过错,也不想进行人道主义赔偿,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的劝阻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从监控视频上来看,二人也没发生过肢体接触。张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其死亡负全责。
最后,法院驳回的张某家属的诉求,判处杨某无需赔偿。
律师说法
杨某不需要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存在过错,在法律上过错构成有四个要件:
1.损害事实;2.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
本案中,损害的事实存在,杨某劝阻张某不要在电梯内吸烟,不存在违法行为;杨某与张某发生争吵和张某死亡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杨某不承担侵权责任,不需要进行民事赔偿。
电梯内吸烟虽然不是违法行为,但是不道德的,如果维护社会公德都得不到法律支持,那只会助长不正之风。办理此案的法官,没有让“谁死谁有理”歪风扩散,维护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对此案,你们怎么看?
注:图片仅供叙事使用,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