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糊涂,偷情男女在电梯内拥吻,监控视频成了保安队爆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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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晚上八点多钟,某住宅小区的保安周宝强正在小区的保安室值班。他一边喝茶,一边看着监控画面。
突然五号楼电梯的监控屏幕上出现了一男一女。这一男一女先后进入电梯,首先含情脉脉地对视着对方,然后互相的拥抱,进而热烈的接吻。
这一突如其来的画面使周宝强兴奋不已,好奇心驱使他凑上前去看个仔细。
仔细一看他大吃一惊,这两个人他都认识。
李伟,今年三十七岁,是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老板。
范娟娟今年二十五岁,是一名小学教师,刚刚新婚不久。她的丈夫是一名税务机关的公务员。
那么范娟娟刚刚新婚,怎么会在自己的小区的电梯上与别的男人接吻呢?她就不怕被人看见吗?她就不怕被她的丈夫知道吗?
其实范军军和李伟早就认识,他们认识的时候范娟娟还没有认识现在的丈夫呢。
后来李伟、范娟娟随着交往的深入,两个人产生了特殊的感情。
范娟娟本来是一心一意想等着李伟与老婆离婚和她结婚的,李伟一开始也是这样承诺的。
范娟娟作为第三者,就这样偷偷摸摸地和李伟交往了两年,可李伟一直也没离成这个婚。
范娟娟等不及了,后来认识了现在的丈夫仇宇,交往没多久就闪电般的结婚了。
裘宇并不知道李伟和范娟娟之间的事情,两人新婚的房子还是李伟帮着给联系买的。房子跟李伟的房子在同一个小区。
新婚之后的范娟娟经常和李伟趁双方配偶外出之际继续暗中约会,而且非常小心。
他们的配偶对这一切都毫不知情,他们的保密工作做得非常好。
那么这一次怎么这么大胆,敢在小区的电梯里激情接吻呢。
这一天,李伟的老婆带着孩子回了娘家,范娟娟的丈夫正好出差。
李伟先是邀请娟娟到外面吃了个饭,然后两人一起回到范娟娟的家。
因为两个人都喝了一点酒,所以在电梯上就开始迫不及待地亲热起来。
以前这个小区的电梯里面是没有安装监控探头的,恰恰在两天前安装了监控器。
李伟和范娟娟也完全没有注意到电梯的天花板的一个角落里刚刚安装的摄像探头。
于是,他们的激情拥吻的画面立刻传输到了保安室的监控屏幕上。
保安朱宝强兴奋不已。他又叫来另一个值班的保安,两个人如获至宝似的把刚才的录像又重新地放了一遍。
第二天,所有的保安都知道了这件事,大家都争着看这段录像。一时间,这件事情在保安队成了最大的新闻。
这件事发生后的第三天,范娟娟的丈夫仇宇出差回来到门卫取快递的包裹。
这天也正好是这个周宝强在值班,两人本来就挺熟,平时见面也会闲聊几句。
这次周宝强看到仇宇进来,越看觉得他越冤。新婚的妻子已经红杏出墙,他还完全蒙在鼓里。
于是周宝强就旁敲侧击地提醒他:
“你经常出差是吧,新婚不久应该多陪陪新娘子。否则新娘子红杏出墙可不好啊。”
一开始仇宇听这话尽管觉得心里不舒服,但是也没有当回事。
可后来他发现每一个保安看他的眼神、表情都是怪怪的,而且就连一些平时见面点头的邻居看到他的表情也是怪怪的,他觉得事情可能不那么简单。
于是有一天,他去问只有周宝强到底是出了什么事。
周宝强禁不住软磨硬泡,就一五一十把那天从监控录像里看到的所有一切都告诉了仇宇。并当场播放了电梯里的录像。
仇宇看完这一切有如五雷轰顶,心里有不可遏制的怒火在燃烧。于是他出了500块钱,从周宝强那拷贝了录像。
仇宇没有和范娟娟争吵,事已至此,争吵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他要求范娟娟离婚,并且放弃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就是他们的那套婚房。
仇宇本以为自己掌握了电梯里范娟娟和他人拥吻的镜头可以证明妻子有过错。
在离婚的时候可以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范娟娟作为有过错方对自己进行赔偿,也就是说自己可以分到绝大多数的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律师告诉他,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有过错必须是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范娟娟在电梯里与他人拥吻不能算作法律上有过错的行为,所以不能因为这盘录像带而确定范娟娟有过错。
而范娟娟也是抓住了这一点,根本不同意仇宇的要求。
仇宇真的是气得要死。
他把录像复制了一份,送到了李伟老婆的手上。并告诉她,录像里的这个女子就是他的妻子范娟娟。那个男人李太太也看出来正是自己的老公李伟。
那一天李家闹开了锅,李太太要求李伟离婚净身出户。
如果李伟不同意净身出户,她会拿着这盘录像带做出谁也无法预料的事情来。并声称自己已经复制了很多盘录像带。
事已至此,李伟和范娟娟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他们找到律师咨询商量对策。
律师了解情况以后告诉他们,如果事态扩大,仇宇和李太太很可能会把录像带发送给李伟和范娟娟与他们利益相关的人。
比如说,范娟娟学校的领导、同事,李伟的客户,两个人的亲朋好友、父母、亲属等等。
应该尽快制止仇宇和李太太做出这样偏激的行动。
于是李伟、范娟娟决定变被动为主动。
他们分别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并同时状告物业公司,向自己的配偶拷贝录有自己隐私的视频资料,构成了对自己隐私的侵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十万元。
他们打这场官司的真正目的到底是什么呢?
第一,即便仇宇和李太太向其他人公布了电梯里的录像带,他们也可以及时地通过法院来制止这种行为。
第二方面,按照婚姻法,自己不能算作是判决离婚的时候有过错的几种情况,法院判决的时候也不会判自己净身出户,所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法院分别受理了离婚诉讼案和侵权责任案。法庭上,原告李伟和范娟娟认为他们在电梯里拥吻的行为虽然是不当的、不道德的,但是那确实是他们的隐私。
物业公司、保安在看到监控录像后,应该及时地对他们本人提出提醒,让其本人纠正错误,而不应该将录像信息随意的扩散,甚至将录像带拷贝给了原告的配偶。
这样做的结果致使两个家庭关系恶化,濒临解体,使两原告和配偶陷入无尽的精神痛苦之中。
物业公司因管理不善造成了对业主隐私权的侵犯,理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是物业公司坚称他们的保安周宝强在原告配偶仇宇的再三恳求下,认为配偶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另一方应该有知情权。
从这样一个角度考虑,最终同意将录像带拷贝给了仇宇。保安没有向其他任何第二人流传出这盘录像带。
至于仇宇再将录像拷贝给李太太,那是仇宇的责任和物业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电梯是属于公共场所,如果范娟娟和李伟在电梯里拥吻,正巧是被进入电梯的人看到了,看到的人不构成侵权。
这个时候保安看到了监控录像,看到并不构成侵权。
但是保安把看到的他人的隐私信息进一步地扩散出去,还把录像向更大的范围传播,又拷给了与工作职责无关的他人,向他人进行了传播,这样就构成了侵权。当事人的配偶也属于他人范畴。
小区保安部门获得监控录像是合法的,但是向任何与保安管理工作无关的他人传播该录像就属于侵权行为。
所以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八万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向李伟和范娟娟支付了八万元。李伟和范娟娟也通过离婚诉讼分别和配偶离了婚。
至于财产分割,法官运用自由裁量的权利,在财产分割方面做出了对仇宇和李太太倾斜的考虑,也就是说最后仇宇和李太太适当的多分到了财产。
物业公司把保安周宝强给开除了,并把他告上了法庭,向其追索物业公司先行承担的赔付款八万元。
好在通过调解没有要求周宝强承担八万元的赔偿款,但是物业公司表示,他们保留对周宝强的这个八万元的追偿的权利。
周宝强连呼自己一时糊涂,好心也得不到好报。
朋友们,你们觉得周宝强冤不冤,又是不是便宜了李伟和范娟娟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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