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2020年,黑龙江一桩荒唐的家庭伦理案
随着法律的不断更新完善,现在社会当中,对于那些罪犯的量刑也是更加的慎重;无论提起诉讼的检察院还是有着直接判决责任的法院对于犯罪分子的量刑都是慎之又慎,生怕因为不公而引起社会舆论的冲突,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古代那种“法理不外乎人情”的判案方式也渐渐绝迹,而本次案件的主人公,就是这种处于舆论焦点的人物。
1999年,家住黑龙江依安县长发村的李万才和妻子曹某梅(化名)前往嫩江投奔其外甥沈洪友;起初,对于李万才一家的到来,沈洪友并不是很高兴,毕竟在他看来,李万才一家是乡里来的人,没见过世面,不懂规矩,容易给自己丢脸。
但是,当沈洪友看见自己的舅娘——曹某梅的时候,眼睛瞬间亮了起来,原来李万才虽然和沈洪友是舅甥关系,但实际上两人的年龄本就相差不大,曹某梅更是和沈洪友同龄,加上曹某梅格外漂亮,有着乡村小家碧玉那种韵味,见色兴起的沈洪友便没有多想的答应下来;李万才也没有想到,外甥居然敢打上自家舅娘的主意。
起初,为了获得曹某梅的芳心,降低其警惕,沈洪友对于自己舅舅一家可谓是照顾的无微不至,不仅帮忙介绍生意,还时常给李家带些东西,看着如此孝顺的外甥,李家夫妇二人也放下了警惕,李万才放心的把家里交给自己的妻子和外甥,一天到晚的外出忙活。
此时还没有看出沈洪友狼子野心的曹某梅,对待自家的外甥也是格外的信赖,对于自家外甥的要求,总是不疑有他,就这样,在李万才又一次的外出做生意的时候,沈洪友找到了机会,他先是邀请曹某梅说道:“我要出去要债,你要不跟我一起去外面逛逛,顺便添置些物件?”
对于自家外甥的请求,曹某梅没有多想便答应下来,但是随着沈洪友的路越走越偏,曹某梅也开始觉得奇怪,不过这个时候,沈洪友说道:“那个人家里没钱,就住在那个荒院里。”听到沈洪友的解释,曹某梅也是半信半疑地将就着跟了下去,谁知道,刚进入那座荒废地院子,沈洪友就狼性大发,将曹某梅压在地上,实施QF。
面对沈洪友的QF,曹某梅也是不断地挣扎反抗,大声呼救,这个时候沈洪友说道:“你放肆的叫吧,反正这个院子里没人,你叫破喉咙也不会有人来喊你的!”如此孤立无援的境地下,曹某梅一个弱女子,自然无法反抗年龄与自己相差不多的沈洪友。
事后,曹某梅说道,要报警“要把你这个畜生送进派出所。”哪知道对于这个威胁,沈洪友不仅没有害怕,还说道:“你报警啊!顶多五年我就出来了,到时候我杀你全家!”看到叫嚣着要杀害自己全家的沈洪友,害怕他真的报复的曹某梅只能忍气吞声。
回到家后,似乎是为了验证自己真的敢做!沈洪友居然,多次的扔石头,偷砖块,甚至放火,这一切都是为了威胁曹某梅,让她不要乱说话。看到沈洪友的所作所为,害怕的曹某梅也不敢将自己的遭遇诉说给丈夫听,只能默默忍受。
在这之后的时间里,因为曹某梅的忍让,沈洪友愈发的猖狂,多次趁李万才不在家中的时候对曹某梅实施QF,因为畏惧沈洪友的报复,也害怕被别人说闲话,曹某梅一直隐忍了下来,这样的关系一直持续到了2000年6月22日。
这一日,李万才生意上的伙伴,也是邻居——李富来到李万才家中索要欠款,曹某梅接待李富,两人就在客厅中交谈了起来,在这之后不久想着“开开荤”的沈洪友也来到了李万才家中,当他看见客厅中的陌生男子时顿时怒火中烧起来,龌龊的人看别人也尽是龌龊,愤怒的沈洪友认为两人有着不正当的关系。
起先,沈洪友直接拿着刀,便冲向曹某梅,喊着“要杀了这个贱人”,全然没有想过自己的所作所为,看着沈洪友疯狂的模样,邻居李富也意识到有问题,以为是因为自己产生了误会,直接夺下菜刀,退了出去,想要让两人冷静下来好好聊聊。
谁知道,看见李富退出门外,沈洪友竟然直接兽性大发,撕扯曹某梅的衣服说道“到外面大空楼或者松树林里面去。”曹某梅没有想到,沈洪友居然敢在邻居的眼前做出这种伤风败俗的事情,以往顺从的曹某梅此时坚决的反抗着沈洪友,毕竟他也不想在外人面前遭受侮辱。
恰好就在这个时候,外出做生意的李万才回到家中,看见屋里的情形——自己外甥撕扯着妻子衣服,上半身已经裸露大半,哪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顿时怒火中烧,拿起家中的棍子便向着沈洪友猛砸,见事情已经到了这个地步,再也无法瞒下来,妻子索性交代出了沈万友的所作所为。
听见沈万友曾经的所作所为,李万才的怒火更是加剧,棍棍向着沈万友的要害打去,十余下过后,沈万友躺倒在地,渐渐没有了呼吸。
回过神来的李万才看见出了人命,顿时慌了神,直接扔下棍子,开始了他的逃亡生活,然而在如今发达的信息网络下,李万才又能逃多久?果不其然2020年5月30日,李万才被警方逮捕归案。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8日,李万才所聘请的律师,辩护道“从防卫的特殊性质来看,李万才的所作所为是制止正在实施的的不法侵害行为(沈洪友QJ其妻子当时处于正在进行阶段),属于正当防卫”;而检察院根据其证据,认为沈洪友在其凶器(刀)被夺走后,沈洪友事实上并没有继续进行侵害(的条件),而李万才到家之前并不清楚妻子发生的情况,因此无法构成正当防卫。
这个案件之中,李万才的所作所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一直是本案的焦点所在,当天法院也因为事件所具备的复杂性和争议性而没有当庭宣判。
在这里希望各位朋友,在遇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我们因当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不要忍气吞声,更不要因为一时的激愤而走向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