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2021年,乌鲁木齐一桩荒唐的家庭伦理案
女子到了十三岁左右便是出落得亭亭玉立之时,在古代,人们用“豆蔻年华”来形容这一美好年纪,保护着少女的纯洁与无暇,时至今日,一说到“豆蔻年华”,人们心间还是会泛起一种青涩而美好的感觉。
本是自由生长而又纯真的年纪,有些人却用自己低劣的品性将其玷污,2021年,乌鲁木齐一男子伤害了一名13岁的女孩,引发了一桩荒唐的家庭伦理案,更加让人感到惊奇的是他们两人之间的关系原本是“公公”与“儿媳”。
小花的家庭十分贫困,父母没有文化水平也没有真知远见,明知家庭条件已经十分艰苦却还不断养育孩子,这使得一家人的生活质量越来越难以保证,这种时候,父母认为给女儿找一个好人家是个不错的选择。
在父母看来,女儿反正是要嫁人的,只要给她找一个条件相对富裕的人家,她的生活质量也会直线上升,他们的出发点或许是爱,但是对于小花来说,这种随意的安排其实剥夺了她对于人生的选择权。
在父母的安排之下,他与施佳格(化名)的儿子小明成为了朋友,经过几次来往,两家父母都认为这门亲事可以落定。小明年龄也不大,对于婚姻大事没有自己的想法,所以真正做主的人其实是施佳格,他看着小花稚嫩的面庞屡屡出神,忍不住流露出对这个未来儿媳妇的喜欢。
小花的长相相较于同龄人较为成熟,所以她的父母在找媒人时,谎称她已经18岁,已经到了可以成亲的年龄,但是事后在于施佳格进行交谈时,小花的母亲明确告诉过他女儿其实还只有13岁,所以两家可以先将婚事定下来,过几年再结婚,施佳格表示同意。
当时他还表现出了对小花的关切,邀请她到自己家里做过几次客,对于自己将要面临什么样的生活,小花全然不知,但是她知道自己小明的家庭条件比自家好,她要是与他生活在一起,可以吃到很多以前吃不到的东西。
婚事很快就定好了,为了表示对未来儿媳妇的重视,施佳格在2021年7月2号这天带着小花从乌鲁木齐出发到库尔勒市购买金器。小花对这一趟未知的旅途充满了期待,车开到一半的时候,施佳格突然对她说了一些让她感到十分害羞的话。
她不知道怎么接话,施佳格却完全没有停下来的意思,言语之间满是不正经的暗示,即便小花未经人事也听出来了其中的意味,满脸通红坐在一边不敢说话。
又开了一段时间之后,施佳格的手脚也开始乱动,不间断做出让小花感到害怕的动作。随后车辆往吐鲁番市方向行驶,行驶至省道301线23公里至22公里处时,施佳格找了一个戈壁滩将车停了下来。
这里并不是市里,小花非常清楚这一点,但是附近荒无人烟,她想要下车也不知道怎么开门,只能祈祷眼前这位叔叔不要伤害自己。可是施佳格并没有感觉到她心里的害怕,在车上狭窄的空间内,他对小花进行了QJ。
在那之后他就像无事发生一样带着小花去买金器,为了让小花完全放松戒备,他还买了几件好看的衣服给她,但是小花的腿一直都在发抖,车上的经历让她难以忘却,回家之后她立马扑进母亲的怀里痛哭。
听完女儿的经历之后,母亲感到十分愤怒和后悔,她为自己没有把好关而自责,完全没有想过自己的“亲家公”居然是这样一个人面兽心的败类,随后她与丈夫带着小花一同报警。
提取了相关证据之后,警方确认小花确实受到了伤害,医院给出的鉴定也显示小花之前确实是处子之身,施佳格的粗鲁行为已经造成了她的身体受到损伤,需要接受治疗。
面对警方给出的证据,施佳格不否认自己确实对小花有逾矩行为,但是他反复强调自己并不知道小花未满14岁,甚至提出他一直觉得她已经有18岁了,所以他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伤害,应当减刑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出现过因为受害人穿着打扮都特别成熟,难以分辨实际年龄所以对行为人酌情予以减刑的案例,但是在本案中,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小花的母亲早就告诉过他小花的实际年龄,从小花的处世也能看出她年龄不大,施佳格这一说法站不住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JY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施佳格的行为就是伤害幼女,情节严重,法院在审理之后判处他有期徒刑五年。这一案件告一段落,小花的父母也因此打断了将女儿嫁人的想法。
在此案中,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地方,小花此时13岁,就算这时候她已经和小明结婚了,两人的“洞房花烛夜”也会成为小明的“犯罪之夜”,因为不管他与小花是什么关系,不管小花是否自愿,只要她未满14岁,小明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
婚姻不是儿戏也不是交易,小花因为父母的差池受到了莫大的伤害,这是一个悲剧,但愿悲剧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