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武汉一风流女子惦记男邻居,在家中发生关系,最终酿成血案
本·富兰克林在《格言历书》中说:“哪里有没有爱情的婚姻,哪里就有不结婚的爱情。”爱是婚姻的基础,没有爱的婚姻会导致出轨,但出轨并不是必然选项,而是低级选项,因为没有爱的婚姻很正常,没有爱却出轨的婚姻是异类,前者不生波澜,后者却会酿造血案。
比如说陆某一心一意对待妻子陶女士,陶女士却因为觉得陆某没用而渐渐丧失了对他的热情,转而出轨他人,结果被陆某捉奸在床,因而引发血案——陆某是湖北武汉江夏人,在朋友的介绍下与陶女士相识,由于一见钟情,他不顾陶女士复杂的人生经历,开始追求陶女士。
陶女士年轻貌美,也很现实,比起自己爱的人,她更会找一个爱自己的人,考虑到陆某掏心掏肺对自己好,她答应和陆某交往,不过其实一直在骑驴找马,等着更好的上门,这让陆某很有危机感,于是他辛苦耕耘,耍了点小心机让陶女士意外怀孕。
因为意外怀孕,陶女士不得不嫁给了陆某,所以这是一段“剃头挑子一头热”的婚姻,只有陆某在单方面给出爱,陶女士心中是没有爱的,因此不能称这是一个有爱的婚姻,既然没有爱,那么陶女士就更加现实,她之前要求陆某对她好,生完孩子后要求陆某多赚钱。
但陆某学历不高,能力一般,只能付出体力劳动,体力劳动是最低廉的劳动,他能赚的钱很有限,只能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让陶女士满足,但陶女士不可能为这点小钱满足,偏偏在这个时候,她确实遇到了一个比陆某更好的人,就是他们的邻居潘某。
潘某更年轻,更热情,也更有冲劲,虽然和陆某一样没什么本事,但是敢为了赚钱下定决心去闯,因此赚得比陆某还要多,也看出陶女士的虚荣,时常给她买些女人的衣服鞋子包包,很快就让陶女士背叛了陆某,两人甚至在陶女士家中发生了关系。
不巧陆某刚好回家,看到卧室里的两个人震惊得说不出话,他大发雷霆,对着两人用尽了毕生最肮脏的词汇,不过两个人都不太在意,潘某穿上衣服,擦着他的肩膀大摇大摆地回了自己家,而陶女士则在这之后光明正大地抗拒他的触碰。
可惜陆某就是个老实男人,他没有什么解决办法,只能忍气吞声,寄希望于陶女士自己想通,但这根本不可能,2014年11月潘某一再说服陶女士离婚和他在一起,陶女士拒绝不了一个更优秀的追求者决然同意和陆某离婚,并立即和陆某摊牌。
离婚是陆某最低的底线,他之前所有的忍让都是为了不离婚,可到头来还是走到了这一步,陆某想起自己对陶女士付出的种种,惊觉自己辛苦一番到头却为他人做了嫁衣衫,他无法接受,他终于崩溃,但他仍然爱着陶女士,因此把箭头对准了潘某。
就在两人摊牌后第二天,他就拿了一把菜刀冲进潘某家将潘某乱刀砍死了,离开的时候他遇到潘某的弟弟,又将他弟弟砍成了重伤,潘某由此构成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践中,根据《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会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假如是前者,在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情况下,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比如该案中被害人潘某就存在插足陆某家庭的过错,并且撺掇潘女士离婚因此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本应该相应地减轻陆某的责任,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不过充分考虑各种犯罪情节可以知道,陆某造成了一死一伤的结果,其中重伤的潘某弟弟可以说是完全无辜之人,陆某已经存在扩大性杀人行为,不是单纯的报复,而存在发泄的倾向,在这种情况下,他的杀人行为则很难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然而案件结果并未公布,也未能检索到媒体对后续的相关报道,以上分析仅供参考,一切仍然以实际情况为准,但无论如何陆某无法免责,他至少会用半辈子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代价,事实上,世界上芳丛遍地,根本无须为一株出墙的红杏愁苦,陆某这是“着相”了。
当然潘某更不应该做这株“出墙的红杏”,出墙的红杏不过两个下场,一是人人可以采攫,因此变得低廉,人人都可以弃如敝屣;二是被小气的主人连根拔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