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小偷深夜偷鸡,被主人扔炮吓死,家属索赔50万,法院判了
农村地区,大部分人家里面会养鸡,鸡会生蛋,鸡蛋有着丰富的营养,而且逢年过节的时候,就会宰鸡吃,但既然有养鸡的,也就有偷鸡的,俗称“偷鸡贼”,小偷都招人恨,也不可能眼睁睁看着偷鸡贼偷鸡。不过农村地区,也有不少留守妇女,即丈夫外出打工赚钱养家,妻子在家中带孩子,守着家里面的一亩三分地,但一个弱女子终究是怕事的,看到有人偷自家的鸡,又该怎么着?河南南阳某村便发生了这样一起事件。
孙女士的丈夫为带给妻子和孩子更好的生活,常年在外打工,不过一个家,是需要两个人相互支撑,孙女士在家带孩子也没有闲着,养些了鸡,还种了些菜,生活方面几乎是自给自足,但一个女人在家带孩子,也难免会碰到些事情。
一些不怀好意之人若是清楚这户人家没有男人,男人常年在外,便会起些心思,当然,在乡村地区,大部分人还是淳朴的,偷鸡贼也未必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错的,因此在实施盗窃时还是很害怕被他人发现。
一天夜里,就有偷鸡贼偷偷摸摸潜入了孙女士家的院子,孙女士大半夜被动静吵醒,心里想着,是不是有偷鸡贼在偷她家的鸡?便高喊有人偷鸡贼,不过家家户户之间隔着些距离,又是深夜,大家都在睡梦中,当邻居听到孙女士的声音赶来时,偷鸡贼早就抓着几只鸡跑没影了。
孙女士家原本是靠着这几只鸡补充营养,孩子每天能有一个鸡蛋吃,到新年时,也只舍得杀一、两只鸡,一下子损失了好几只鸡,孙女士心疼不已,又担心还有偷鸡贼潜入她家偷鸡,而她家就她和几岁的孩子,孙女士也不敢开门去抓偷鸡贼,所以听了邻居家的建议,买回了一些鞭炮,这些鞭炮没啥攻击性,就是声音大。
之后,孙女士在一天夜里又看到有偷鸡贼进了她家,便拿出了事先准备好的鞭炮,把鞭炮点燃了就往外面放,声音确实挺大,邻居家也能听到,便知道是孙女士家遭了家,就从床上起了身,去看看。
邻居到的时候,孙女士也正从屋里走了出来,那偷鸡贼听到鞭炮声后并没有当即逃走,而是直直倒了下去,一动不动,孙女士起先还认为他是故弄玄虚,并没敢开门出去,只敢大声说自己要报警,但那偷鸡贼躺在地上毫无动静,孙女士才察觉到了事情不对劲,便走到了偷鸡贼的身边察看情况,却发现偷鸡贼已经没了呼吸。
人命关天,该地的民风基本还是算淳朴的,不曾发生过特别重大的事情,所以该起案子发生后,警方立马赶到了现场,经调查确认,孙女士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仍鞭炮仅仅是为了吓跑正在实施不法行为的偷鸡贼,偷鸡贼的行为已经是入户盗窃,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入室盗窃容易转化为入室抢劫,是很有可能构成犯罪,但也不是说所有的入室盗窃都会刑事责任,还是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本案中,孙女士的行为可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扔这样的鞭炮本不会导致死亡,也不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偷鸡贼的死亡原因系心源性猝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孙女士在该案中不需要负刑事责任,那么孙女士要不要负侵权赔偿责任?据了解,在案发后家属索赔了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0万,家属认为人是死在孙女士家,是被孙女士用鞭炮吓死的,孙女士应该负责,既然不用负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总是要负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即使是在民事纠纷中,偷鸡贼的偷窃行为依然不能忽视,孙女士之所以扔鞭炮,就是因为偷鸡贼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事件的源头来说,如果偷鸡贼没有实施不法行为,夜黑风高潜入孙女士家盗窃,后面的悲剧就不会发生。
不管偷鸡贼事先是否知道自己患有心脏类疾病,其死亡的损害结果与其盗窃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孙女士使用鞭炮吓唬偷鸡贼,目地是为了制止偷鸡贼的不法行为,孙女士事先也不清楚偷鸡贼患有心脏类疾病,孙女士的行为并非不法,也不存在过错。
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可认定孙女士对偷鸡贼并不构成侵权,如果偷鸡贼事先自己患有心脏类疾病,那么更应该尽到自身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不是去实施盗窃,被他人吓唬。
因此法院综合事件的全部情况,依法判决孙女士无责无罪,驳回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