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许云鹤案:好心老板扶摔倒老太反被告,法院判其赔偿10万
新一代年轻人自小所受的教育是做好人好事,树新风讲文明,然而随着一起又一起扶老人反被讹事件的曝光,在做好事时,年轻人有了更多的担忧,如果事发地没有监控又没有目击证人,又如何自证清白?对方一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更是怼的人哑口无言,不知何时起,好心办好事却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也就让社会丧失了它本该有的温度。
2009年至2011年,天津许云鹤事件持续了近3年,迎来了一审判决结果,许云鹤需承担40%的民事责任,应赔偿给王老太10余万元。虽然不能确定许云鹤所驾驶的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但考虑到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仅有4、5米远,距离过短,而原告王老太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从而摔倒在地,因此法院认为许云鹤驾驶车辆的行为与王老太倒地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做出如此判决。
然而有细心的网友发现,判决书中清楚写明了王老太系违法穿越护栏。据许云鹤所述,他看到王老太横过马路,跨越护栏时被护栏牵绊,落地两步就咕咚摔倒在地,许云鹤担心王老太再出危险,因此他立马停下了车,下车后好心将王老太扶起,并拔打了急救电话,哪成想,王老太却也是拨打了电话,声称自己在马路上被车给撞了。
自许云鹤被告后,该事的后续基本是围绕着双方有没有相撞展开。据王老太所述,她当时的确翻越了中心护栏,许云鹤的车撞到了她的腿部,致使其被撞后弹起,趴在车前部后倒地。
先不谈双方有没有相撞的事情,在该起事件中,王老太违法穿越护栏的行为也不能被忽视,王老太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该行为有可能面临的危险,是将自己的生命安全置于险境。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王老太违法跨越护栏,结果摔倒了,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内外侧半月板损伤等,构成八级伤残。据王老太的女儿所述,许云鹤一直在说谎,试图蒙蔽大家,甚至引导舆论,使得他们家受到了诸多非议。王老太的女儿声称她赶到事发现场时,看到许云鹤在擦拭手头的灰尘,一旁的交警对他的这种行为进行了制止。
其次,许云鹤驾驶车辆是否存在过错?根据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排除了该车平缓制动停车的可能性,属于在紧急情况下向左避让并制动形成的状态,可推测出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双方的距离已经十分接近,在驾驶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注意,从而在面对前方出现的紧急情况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存在一定过错,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违法跨越护栏且未注意往来车辆的王老太应承担主要责任,是综合考虑了案件的全部情况所做出的判决,并非“谁伤谁有理”的和稀泥。
最后也就是许云鹤所驾驶的车辆是否撞到了王老太?一审宣判后,许云鹤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仍主张自己看到了王老太在跨越护栏时摔倒受伤,他停车后扶起了王老太,现场没有第三人,也没有第三方致使王老太受伤的可能性。
虽然缺乏监控视频、人证等直接证据,但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对王老太伤情成因的鉴定结论,以及事故现场图、照片、勘验笔录、当事人述称等证据,仍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证实涉案双方发生了碰撞,许云鹤驾车的行为与王老太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许云鹤需承担部分责任。
不可否认,“扶老人反被讹”容易对社会群体的情感造成伤害,使得善良的人在做好事时心存顾虑,不知老人会在被扶起后做出怎样的反应,但也不能先入为主的认为,老人在被扶起后索要相关赔偿,就认定老人为老不尊借此讹钱。法院审理案件时要看事实,讲证据,也不能被舆论所左右。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群众几乎是一边倒的偏向了许云鹤,认为他好心做好事反被告,被法院判处赔偿10余万元,而王老太及其家属离开法院时想要乘坐出租车,都因此遭到了司机的拒绝,害怕因此摊上事。
不过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有理有据,事情就此画上了一个句号。最后要特别说下的是交强险,开车的人应该清楚,投保交强险是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但在该案中,汽车司机许云鹤并没有履行法定的投保义务,以至于能确定为保险限额内的107117.16元,由许云鹤本人承担,如果许云鹤及时投保了交强险,那么许云鹤在该事件中只需向王老太支付赔偿1489.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