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南42岁光棍为娶妻,欲将33岁弱智妹妹送给村民换丑女儿
在这个世界上,拥有权利而无法使用权利的人是最可怜的,比如说精神病患者,比如说被男人死死拿捏的女人,他们往往被别人支配而无法拒绝被支配,他们正在遭受苦难而不得不遭受苦难。
在湖南省某村庄里有两个家庭,其一是陈某坤和他33岁的弱智妹妹陈某芬,其二是郝某腾和他脸上长着胎记的丑女儿郝某珍,他们两家可谓是都有本“难念的经”。
但是陈某坤凭借照顾弱智妹妹获得了十里八乡的赞许,而郝某腾的女儿郝某珍虽然说脸上有胎记却善良能干,在那些所谓的缺点之外,这两个男人并非没有因为这两个女人受益过。
然而一旦他们心中有了更为重要的东西时,她们瞬间就成了可以被交换的物品,由于陈某坤是42岁的老光棍,郝某腾自从第一任妻子去世以后就一直没有能再娶,他们对女人都有一种病态的渴望。
这种渴望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的时候,他们勉强维持着人的样子,没有突破最后的道德底线,但一旦出现了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时,他们瞬间就撕开了伪装。
2017年陈某坤和郝某腾机缘巧合之下相识,因为遭遇相同,又得知对方都有这么一个直系亲属,就有了一个想法,那就是用陈某坤33岁弱智妹妹换郝某腾那个丑女儿。
反正这两个女人在各家都是“烫手山芋”,交换以后,既能解决他们的光棍问题,还能把累赘出手,简直一举多得,于是陈某坤的弱智妹妹陈某芬被郝某腾带走,而郝某腾的女儿郝某珍被交换给了陈某坤。
陈某芬对此一无所知,她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痛苦迟钝而且没有认知,随随便便就被郝某腾给哄好了,但郝某珍虽然长得丑,脑子却还正常,知道自己挣扎也没有用,反而会被毒打,因此才顺从陈某坤。
所以当陈某芬还在痴痴傻傻笑着的时候,郝某珍一直在想方设法将彼此解救,而因为陈某芬先天智力有损的问题,这也只能是靠郝某珍一个人行动,她也一直在等待这个时机。
2011年9月11日,趁陈某坤有所疏忽,郝某珍攀上围墙爬了出去,庆幸的是走没多远,就借到了别人家里的电话得以报警,然后她又着急忙慌地爬回了陈某坤家。
她原本打算装作无事发生,然后等警方到来,不幸的是,她刚爬进去,陈某坤就回来了,陈某坤还以为她要逃跑,从墙上一把将她拽下,就开始殴打她,并试图通过QF她的方式,让她感受到痛苦。
这其实是这段日子一来,陈某芬和郝某珍都在经历的惨痛人生,她们原本是两个物品,如今又像是两只宠物,一不顺主人的意,动辄就会挨骂挨打然后被抓住泄愤。
于是警方一进门,就看到了令他们触目惊心的一幕,只见一个男人不停地踹向一个女人,女人已经痛得说不出话来,右手臂呈一个扭曲的姿势,下半身还有血。
几个警察连忙上前将陈某坤按倒在地,然后把郝某珍送去了医院,陈某坤面对警察瞬间就怂了,把所有事都招了,包括郝某腾和陈某芬的事,于是郝某腾也被传唤到派出所,陈某芬也被送进医院进行检查。
那么陈某坤和郝某腾是否会因此受到法律的惩罚?从他们的行为上来看,似乎还挺正常的,不过就是一个人把弱智妹妹嫁给了对方,对方把胎记女儿嫁给了自己。
但真的是这样吗?他们的行为从一开始就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规定要“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第三条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该案中,陈某坤和郝某腾完全从个人利益出发,进行了包办和强迫,根本没有问过两名女方的意愿。
在一位女性是弱智,一位女性是完全被迫的情况下,陈某坤和郝某腾实施的所有行为都不再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解释可以知道,和精神病患者发生关系是QJ,被迫发生关系是QJ。
因此陈某坤和郝某腾尽管已经和郝某珍和陈某芬“结婚”,但依然构成QJ罪,犯该罪的,根据次数、手段、后果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或“十年以上至死刑”之间,确定最终量刑幅度。
此外,这其实也是一种拐卖妇女的行为,为“介绍婚姻型拐卖妇女”,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出于非法目的,因此违背妇女意愿,利用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将妇女作为商品嫁给他人,并趁机索要大额彩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存在另外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由于陈某坤还存在故意伤害罪,最终法院以QJ罪、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郝某腾被以QJ罪和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陈某芬得到了当地专业机构的照顾,而郝某珍则开始了全新的生活,她们曾经拥有权利而无法使用权利,但当她们第一次寻求了司法的帮助,她们的使用权利的保障将会永远存在,被支配和被迫遭受的苦难也将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