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东“8.4情杀案”纪实:一场荒谬婚外情引发的灭门悲剧
2017年8月4日,山东省嘉祥县孟姑集镇朱庄村一村民,在上午6点左右从家里出来,准备去找同村的朱金良(化名)有点事情。可他还没到朱金良家中,就看到同村的李建果(化名)赤脚光背、穿着条蓝灰色短裤,带着伤慌慌张张从朱金良家中跑出,然后去了朱庄村西北高约两米的玉米地里。村民觉得非常奇怪赶紧去朱金良家查看,那场面真是把他吓到腿软。
朱金良的妻子和两孩子以及他的父亲全部都惨遭毒手,只有外出干活的朱金良躲过一劫。李建果跟朱金良之间有什么仇恨吗?为何要做出这样残忍的事情?几乎屠杀人家满门。朱金良跟他确实有一点矛盾,但有错误的不是朱金良而是李建果。他做了什么对不起朱金良的事情?这还要从李建果跟朱金良的妻子吕秋花(化名)的关系说起。
他们两人有什么关系?李建果跟吕秋花两人是在2015年,经过朋友的介绍相识。也不李建果是一个身高只有1米65,体形很瘦弱、外貌也不突出的男人。而且他已经结婚还有三个孩子。更主要的是李建果在他们村里的名声,还特别不好。游手好闲还经常干些偷鸡摸狗的事情。可吕秋花就像被施了蛊一样,偏偏就看上了这个还比不上自己老公的男人。
两人认识没多久就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时间一久他们的关系就被朱金良给发现了。他要妻子断了跟李建果的来往,可吕秋花此刻正沉浸在李建果的甜言蜜语中,无法自拔不仅没断了他们两人之间的来往,她还偷偷拿了朱金良近20万存款的银行卡,去跟李建果私奔了。还好朱金良在妻子消失之后,察觉到异常,立马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并冻结银行卡中的资金。
根据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正是朱金良的这一系列措施,才让李建果的真面目被暴露出来。他之所以会甜言蜜语的哄吕秋花,还跟她私奔。并不是他有多爱吕秋花。他会这么做只有两个原因。一是为了寻找一时的刺激。二是也是主要的原因,那就看中了吕秋花手里的那笔钱。现在钱被冻结,拿不出来。那他自然不可能再带着吕秋花走,所以他们的这场私奔就维持了一个月,两人就回来了。
回来之后吕秋花总算是有所觉悟,知道李建果靠不住,所以她也回归了家庭,还跟朱金良保证自己再也不会跟李建果来往。朱金良为了两个孩子也就没有选择离婚。事情到这里本来应该是可以尘埃落定。在吕秋花这里是结束了,可在李建果这可还没有。他本来就是一个无赖,在这之后,他依旧还是不断地去纠缠吕秋花。只要一没钱就拿着刀去威胁吕秋花。
开始吕秋花因为害怕会给他拿钱,每次三五百。虽然不多但也不是很少。吕秋花又没出去工作,她又哪里会有多少钱?所以李建果跟她要的次数多了,她也拿不出,无奈之下她只好把这事跟她老公朱金良说了。朱金良知道后非常的气愤,本来妻子跟他那些乱七八糟的事情就已经让他丢尽脸面。他一直都选择容忍,没去找李建果的麻烦,没想到这反而让他得寸进尺。
因此为这事,朱金良跟李建果打了一架。没要到钱还被人打的李建果觉得很丢脸,心里也非常的窝火,他也因此产生了要报复朱金良的想法。所以在2017年8月4日,李建果来到朱金良家,先将朱金良的妻子吕秋花以及两个孩子杀死,然后将他的父亲朱文良(化名)刺死,随后逃离现场。没想到恰好被村民给看到,村民立马进行报案。
李建果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情节严重有出于图财等卑劣时动机杀人、利用极端残酷手段杀人或者导致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李建果的行为是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警方在接到报案以后,立马发布B级通缉令对犯罪嫌疑人李建果全力追剿。11月9日上午,警方在老僧堂镇前方官屯村约1公里处的一机井内发现一具男尸,经DNA检验鉴定死者为此案的犯罪嫌疑人李建果。没想到在他残忍害死多人以后,居然选择了自杀,也不知道他是出于愧疚,还是迫于警方的追捕心里害怕才选择自杀。
由于李建果已经死亡,所以是人死罪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本来双方都拥有幸福美满的家庭,却不知道好好珍惜。因为一段荒唐的感情,导致这样的悲剧诞生,人要知足才能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