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一起女子婚外情招来的“索命”案
“我们找你18年了”。2020年,扬州警方在云南逮捕到一个男子以后说出了这句话。感叹我国警方的坚持不懈,这个男子叫程通(化名),一开始他还装傻,后来当警方拿出所有的证据摆在他面前时,他才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他是犯了什么事情值得警方追踪他18年?这还要从2002年9月20日扬州小纪镇村,发生的一起事故说起。
这天一个村民清晨去田里干活时,谁知刚走到田边就在一个水渠旁,看到让他终身难忘的一幕,只见水渠里面赫然地躺着一具裸露的女尸,更让他冒冷汗的是尸体没有头,很快他的惊叫声就引来了一堆的围观群众,村长在得知这个消息以后立马向警方报了案。
警方在接到报案以后,立马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可没有找到任何可以证明死者身份的东西,警方只好从本地失踪人口开始查起,可无奈近日本地没有失踪人口,就在警方陷入僵局的时候,一个叫王某的男子来到警局报案,声称他的妻子蔡芬(化名)不久前出去买手机,此后就再也没有回来过。
警方立马带其去确认,通过死者身上的特殊记号认出死者正是他的妻子,再经过DNA鉴定进一步证实死者就是蔡芬,她跟丈夫王某是从外地来到扬州打工,蔡芬在一家美容店工作,根据警方的调查,她平常也没有与人结仇,性格爽朗,就有一点不好就是生活作风上有些毛病,因此跟丈夫王某之间也存在一些矛盾。如果是她丈夫王某杀害,王某应该不会主动报案。
那是谁会用如此残忍的手段杀害蔡芬?与她之间有什么仇怨?这是蔡芬美容院的同事给警方提供了一个可疑人物,蔡芬的老顾客李某,基本上每个星期,李某都会来美容院找蔡芬,整个美容院的人都知道他们之间有暧昧。李某是一个有家室的有钱老板,蔡芬在遇害时才25岁,一个年轻貌美的女子,一个有钱的已婚男人,两人各取所需走到一起。
那李某会是杀害蔡芬的凶手吗?又让警方大失所望了,李某并不是,通过警方调查确定李某在案发的时候并不在扬州,既有人证也有物证。眼见费尽心思找到的线索就这样废掉了,但毕竟是一条人命,不能就此放弃,警方又转换一个调查思路,想到蔡芬老公王某之前提及的线索,王某称蔡芬是去买手机之后失踪,警方便立马把目标转换到了手机上面。
功夫不负有心人,警方提取了案发附近十几个手机市场监控,终于找到一个嫌疑人,也就是开头提到的警方苦苦追寻了18年的程通,他与蔡芬素未谋面,也从未有过交集,那他为何要杀害蔡芬?警方逮捕他以后,他说出了全部的实情。他与蔡芬的结识方式,让人大跌眼镜,他的杀人动机更是让人觉得荒唐至极。
2002年9月19日上午,程通也是准备去买手机,在逛手机的时候,正好遇上前来买手机的蔡芬。他看到蔡芬长得漂亮,打扮又花枝招展,他潜意识地认为蔡芬应该是一个生活上不检点的人,甚至还有可能从事的是特殊行业,因此他便大着胆子与蔡芬搭讪起来,两人聊得热火朝天,程通得知蔡芬在美容院工作,便跟蔡芬提出要与她发生关系的想法。
他一开始说的是出300元,让蔡芬陪他一次,蔡芬听到以后拒绝了,程通觉得她肯定是嫌少于是就提到了500元,没想到蔡芬还真就答应了。令蔡芬没想到的是,程通在事后又不认账,横竖只肯出300元,这下可把蔡芬惹恼了,她也不是不经世故的小姑娘,她威胁程通不给钱,她就去报警,告他QJ,那他们这样的情况,程通的行为构成QJ?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QJ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严重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蔡芬与程通是自愿发生关系,没有强迫和威胁,所以不构成强奸罪。
但他们两人非法发生关系的行为也涉嫌违法,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属于MY和PC。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参与此违法活动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程通不愿意给,两人因此发生了矛盾,蔡芬毕竟是一个女人,力量对比男人来说肯定还是薄弱了很多,在争执过程中,程通将蔡芬掐死,害怕自己的罪行暴露,所以他连蔡芬的尸体也没有放过,直到村民发现蔡芬的尸体。案发后,他买了一张票跑到云南,隐姓埋名躲藏了18年,还好警方一直都没放弃对他的追踪。
他残忍杀害蔡芬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主观性质恶劣,案发后没有主动进行投案自首还逃逸,甚至还进行毁尸、抛尸,这样的行为都是故意杀人的严重情形,也同时构成侮辱尸体的罪行。他这样人身危险性极大的人必须加以严惩,最终法院以数罪并罚原则,判处其死刑。
虽然程通是一个罪大恶极之徒,不可饶恕。但蔡芬自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不是她自己贪婪,不守道德,或许也就不会因此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