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女寡妇在苞米地偷情,惨遭路人偷拍,因一个动作酿成血案
莫言《红高粱》有这么一句话“守寡的女人无主的狗,谁养的是谁的。”这是形容女主角九儿她与几个男子的感情纠葛一直被人们议论纷纷,作为一个寡妇,她没有遵守人们要求的那种从一而终的贞节观念,也不顾礼法习俗与传统道德,充分享受红高粱般的生活。因为她从来都不是活给别人看的,而是活给自己看的。
九儿能够挣脱那个世界并不合理的规则无疑是值得人敬佩的,尽管她有许多行为并不好,甚至酿成了悲剧。但那是时代的问题,不是她个人的问题。寡妇不管是在以前的封建社会还是在现代文明社会可能都会遭受到人们的偏见,其实寡妇是自由身,有人生的自由,也有感情的自由,可以追求属于自己的人生与爱情,但这种自由不能以伤害别人为代价。
2009年,山东一个大学生,因为偶然间发现一个寡妇与男子私会,结果被寡妇和男子联合杀害。他们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时间回到2009年6月9日,这天山东某美术学院的在校大学生小李,为了采风,去了景色优美的农村,他怎么也没有想到会就此走上亡命之路。小李走到一片苞米地,听到了一些奇怪的声音,出于好奇他上前查看。
然后就看到一对衣不蔽体的男女在媾合,居然还能看到现实版的红高粱,少不更事的小李没有丝毫的尴尬,反而激动起来,拿起相机准备偷偷将这一幕拍摄下来,可能是太过激动忘记关闭闪光灯,苞米地的男女被吓了一跳,被人发现丑事的两人衣服都来不及穿戴好就找了过来,小李此刻也反应过来,拔腿就跑。
但他一个大学生怎么可能跑得赢常年干农活的农民,两人三两下就将小李制服,不仅抢过小李的相机,还将其殴打了一顿。由于两人没接触过相机,所以不知道如何删除相机里的照片,便只好威胁小李将相机中所有的照片都删除。小李也是一个年轻气盛的愤青,不仅不愿意删除照片,还口出狂言“我不仅不会删,明天还会把你们的照片都印出来,发到这附近每个村里!”
害怕丑事被曝光的两人听到这句话之后,慌张不已,特别是女子李某,她是一个寡妇,在这个封闭的农村,她害怕被人戳脊梁骨,没有勇气改嫁,之前在人们面前也一直都维持着为死去丈夫守身如玉的伟大形象,甚至还一度成为村里“妇德模范”,沉寂多年的心直到遇见了比她小十岁的张某再重新泛起波澜,在张某的主动攻击下,李某彻底沦陷。
李某知道如果她跟张某私会的事情被公之于众,不仅她的形象会受损,名声也会毁于一旦,还有可能会遭遇“浸猪笼”这样的严惩。她没有勇气面对这一切,为了保住自己的形象,为了掩盖自己的丑事,于是她便拿起一块大石头向正被张某挟持的小李的脑袋砸去,小李应声倒地。两人看到倒在血泊中的小李,才感到恐惧,将相机就地焚烧后,慌忙逃离了现场。
李某杀害小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李某因担心自己的丑事败露,便用石头砸死一个与自己近日无怨往日无仇的陌生人,手段残忍,主观意识相当恶劣,给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而且事发之后,她不仅没有对小李进行及时的救治,也没有主动进行投案自首,反而是联合张某一起损坏相应的证据来掩盖两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相当恶劣,依法必须严惩。张某和李某两人属于共同犯罪,虽然没有亲手杀害小李,但是他挟持小李,给李某的犯罪创造了便利的条件,因此可以认定为帮助犯。
依据法律规定帮助犯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帮助犯应当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最终,经法院综合量刑,主犯李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张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张某和李某两人为了几张照片,便做出杀人这样残忍又荒唐的举动,两人真是愚昧至极,其实何至于此?张某未婚,李某作为一个单身寡妇,也是一个自由身,两人完全可以正大光明地走到一起,可以领证结婚,成为一对合法夫妻。两个被封建思想束缚的人,却担心他人的流言蜚语,选择这样偷情的方式。
虽然他们被封建思想祸害,但更多的是他们两人自作自受。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和资格阻拦他们在一起,依据前《婚姻法》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甚至还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无奈两人既没有足够的见识,也没有任何的法律意识,所以最终不仅害了别人也毁了自己的一辈子。